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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联系人:李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5)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gfhfzq.com.cn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6)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 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洋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2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7)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菲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4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 王佳佳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电话:010-88986830

    客服电话:请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咨询电话:010-66045566 010-66045529

    网址:www.txsec.com

    (4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18层1单元1805

    负责人:姜森林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师:李飒 刘敬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娟 卫俏嫔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61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0月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0%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下0.6%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0.2%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2.99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申购金额10000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2%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2%) = 9881.42 元

    申购费用= 10000-9981.42 =118.58 元

    申购份数= 9881.42/ 1.200= 8234.52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赎回份数为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适用费率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1 年以内0.50%10000*1.200=1200012000*0.50%=6012000-60=11940
    1 年(含)-2 年以内0.25%10000*1.200=1200012000*0.25%=3012000-30=11970
    2 年(含)以上0.00%10000*1.200=1200012000*0.00%=012000-0=12000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0%
    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以下0.80%
    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0.3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3.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1]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0.5%
    1年(含1年)至2年0.25%
    2年以上(含2年)0%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适度的增强型主动管理为辅,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上证380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本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增强,在基本面深入研究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跟踪偏离风险与力争获得适度超额收益之间的最佳匹配。

    当预期成分股发生调整和成分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基准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被动投资为主,主动增强为辅”的投资策略。为实现有效跟踪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余基金资产可适当投资于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被动投资组合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组合构建,按照成分股在上证380指数成分股权重分散化投资于上证380指数成分股;主动投资组合构建主要依据对上市公司宏观和微观的深入研究,优先在上证380指数成分股中对行业、个股进行适度超配或者低配;同时,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根据研究员的研究成果,谨慎地挑选上证380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进入基金股票池,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 构建被动投资组合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权重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基准指数成分股调整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根据指数权重配置某成分股时,本基金将首选与该成分股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的其他成分股进行替代;若成分股中缺乏符合要求的替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分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替代品种。

    (2) 构建增强型投资组合

    本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基于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并非完全有效及指数编制本身的局限性,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辅以适度的增强型主动管理;其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在跟踪目标指数的基础上适度获取超额收益;二是补偿较高的交易成本及其他费用。增强投资的方法包括:

    1) 仓位调整

    在能够明确判断市场将经历一段长期下跌过程时,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可进行下调,股票资产最低可下调到占基金资产净值的90%以适度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2) 基本面优化

    基本面优化提高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上市公司基本面较好(根据财务指标等判断),具有鲜明的竞争优势,有持续增长能力。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高于目前估值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估值偏低。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

    ●包括一级市场新股在内的具有重大投资机会的非成分股。

    将降低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低于目前估值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估值偏高。

    ●短期内股价涨幅过高,预期短期内股价将大幅回调。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等。

    3) 个股优选

    本基金将依托于本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精选成分股之外的股票作为增强股票库,在合适的时机选择增强股票库中估值合理、成长明确的品种进行适量优化配置,获取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也可以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4. 股票组合调整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成分股流动性异常、成分股调整及配股、分红、增发等因素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上证380指数对其成分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在指数成分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经理通过执行批准后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成分股变更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 不定期调整

    若基金投资组合表现与指数组合表现偏离超过基金管理人确定的预警水平,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及个股权重偏离状况,制定组合调整策略,降低组合跟踪偏离度。

    5. 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380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上证38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新推出的代表上交所中小市值成长性新兴蓝筹股指数,以反映传统蓝筹股之外的一批规模适中、成长性好、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该指数在确定样本空间时,除剔除上证180指数样本股外,还剔除了上市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股票、暂停上市的股票、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股价波动较大市场表现明显受到操作的股票,以及成立 5 年以上且最近五年未派发现金红利或送股的公司,然后按照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成交金额和总市值的综合排名,根据行业配比原则确定各二级行业内上市公司家数,选择排名前380名的公司作为上证380指数样本股。上证380指数以2003 年12 月31 日为基日,基点为1000 点;指数样本每半年定期调整一次,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 月和7 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在两次定期调整之间,若上证380 指数样本股进入上证180 指数,该样本立即被调出上证380 指数,并由该调出样本同行业排名最靠前的样本补足。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如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等),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 投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决策调整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模拟和跟踪策略;

    (3)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增强投资。

    2.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量化模型进行指数化投资、投资组合优化和跟踪误差模拟测算,在此基础上进行投资论证,做出投资建议提交给基金经理,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3) 基金经理根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交的指数组合优化及风险测算的结果以及投资研究部提交的投资建议初步决定下一阶段的投资组合策略,形成资产配置提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5)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6)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制定相应的指数化投资组合投资和优化方案,对超出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决策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7)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8)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9) 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基金组合的跟踪误差和偏离风险进行评估,定期提交组合跟踪误差归因分析报告和风险监控报告。在跟踪误差超过一定范围时,通知基金经理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10)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3. 投资决策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本基金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相关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 %(1.6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