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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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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上证380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本基金以指数化分散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度的主动调整,在基本面深入研究与数量化投资技术的结合中,谋求基金投资组合在严控跟踪偏离风险与力争获得适度超额收益之间的最佳匹配。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被动投资产品。其特定风险主要包括:

      1. 跟踪误差风险

      跟踪误差风险是指数型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跟踪误差度量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目标指数收益率的偏离度,跟踪误差扩大将造成基金投资组合偏离目标指数的风险。本基金的指数化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强调基金单位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增长率之间的一致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资产运作过程中有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程序,以保障基金资产不因个股的风险管理不当而造成资产配置失衡,对一致性表现造成威胁。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由于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跟踪方法,基金投资组合的成分股及各成分股权重与标的指数成分股权重存在差异,使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存在偏离。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分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由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分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成分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等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标的指数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自身的特点和编制方法的选择,导致其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目标指数成分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六)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3)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 %(1.6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5)万元(即不足5万元部分按照5万元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方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2)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2.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吴涛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2.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 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标的指数成分股库及其备选成分股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定期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末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当季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库及其备选成分股库的资产比例是否达到基金净资产的80%的风控报告。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限制。(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①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八)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九)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我公司配备了安全、高效、完善的电脑及通讯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管理、基金份额托管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登记和派发、基金交易份额清算、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业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五)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六)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七)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八)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九)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公司会通过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一)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