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担心债务提异议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裘海亮
尽管莲花味精集团与ST金泰合资筹建的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未曾正式成立,但莲花集团此番想要单方面转让该公司出资资产,遭到了ST金泰的反对。ST金泰今日披露了上述事宜。
1999年5月18日,上述双方签署山东莲花金泰有限责任公司(筹)《合资合同书》,不过此后,莲花金泰至今非但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还欠下了一屁股债,其中包括了对济南双鲁建材公司的工程欠款134万,对长清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欠款408万。与此同时,ST金泰还将投资未注册的莲花金泰公司49%股份为质押,获得济南长清区工行2630万元三年借款,并且该纠纷已经诉至法院获得判决,此后法院剥离了上述贷款事项,该笔债务被转让。
ST金泰今日称,近期收到莲花味精集团的来函,称根据《民法通则》78条及《物权法》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莲花集团拟将其拥有《合同书》项下的实际出资资产对外进行转让,特告知ST金泰并对方在收到函件30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莲花集团将其出资资产对第三人转让。
而对于上述说法,ST金泰并不同意。公司称,由于莲花金泰未设立登记,因此各方拟作为出资的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均无法变更原有权属,无法经出资交付后而归于拟成立的莲花金泰名下,因未成立就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无法因生产经营的积累而形成任何资产物权;所以,有关合同项下实际上没有任何共有的物及物权,合同各方享有的只有合同债权。
同时,依据《合资合同书》第17条约定终止合同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另外,鉴于已有债权人就莲花金泰筹建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通过诉讼方式向ST金泰及莲花集团主张债权,ST金泰表示,基于上述事实、法律和合同约定,不同意莲花集团提出所谓“行使优先购买权”和处置所谓“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