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整合机会增多
上市险企易受益
⊙记者 黄蕾 ○编辑 于勇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让市场人士看到了保险业整合机会的出现。这是保监会首次发文允许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整体兼并收购、部分保险业务的剥离和转让。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中的保险业务转让与《保险法》中所涉及的保险业务转让有本质区别。前者指正常经营的保险业务转让,包括部分或全部的业务转让,而后者主要涉及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偿付能力不足时进行的保险业务转让。
在中信证券研究员看来,正常经营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业务进行转让,其中全部保险业务转让将使得整体的兼并收购成为可能,而部分业务转让使得业务的剥离和转让成为可能。“可能的转让方,应该是管理效率较低、专业化能力不强或股东资本补充能力不强的小型保险公司。”
比如,管理效率低下,没有规模效应,持续经营没有竞争优势,无法实现一定资本回报率的小保险公司;专业化保险公司如健康险公司,一方面这些专业险公司规模较小,另一方面,他们在专业化经营能力和与相关行业(如医院等)整合能力上没有优势,持续经营可能步入困境;另外还有股东增资乏力或股东频繁退出的公司。
整合机会的出现,无疑为资金雄厚的上市保险巨头提供了借势“扩军”的良机。根据《暂行办法》,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的主要受让条件是:偿付能力充足、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且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显然,目前几家上市保险公司在受让条件上基本没有障碍,一来资本补充能力更强,二来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同时上市保险公司因品牌和实力的优势,更容易得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同意,受让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在现有的良好成本控制能力、完善的管理架构、强大的IT整合能力和充足偿付能力的前提下,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无疑给上市保险巨头提供了更多快速提高业务规模的机会,实现更好的规模效应。
由于业务转让在国内保险业无多少先例可循,因此其中涉及的业务估值无从参考,却又是至关重要的关键因素。有投行人士建议说,对于同一个待转让的业务,受让方可以报出高于转让方继续经营下该业务价值的价格,但同时该价格仍然低于受让方接受该业务进行经营后的实际价值,这样最终双赢的可能性才更大。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的业务估值更多的是基于假设,而通常转让方在规模效应、经营效率等方面会有一定劣势,因此业务的估值结果通常较低,而同样的业务对于受让方的价值可能远高于转让方,这更多是基于受让方规模效应带来的更低的每单业务分摊固定成本和管理效率更高带来的变动费用节约。
市场人士认为,保险业务转让的放开给上市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快发展的机会,而管理效率型的中国平安和资本充裕型的中国太保,有可能更多地受益于潜在的业务转让机会。“中国平安作为行业内业务整合能力最强的公司,IT后援整合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优秀,因此在长期竞争中将更占优势。而中国太保H股上市后的资本仍然充裕,业务的外延式增长可以更好地提高资本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