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011-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秦菲菲)
记者昨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于日前下发,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中央财经大学应用金融系主任韩复龄对记者说,对地方债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是比照国债的做法。根据此前规定,企业和个人的国债利息所得本身是免征所得税的。
实际上,之前很多地方债交易已经是按免税记账的。相关人士分析称,此次为部委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免税政策,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体现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和发债的支持,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振投资者购买地方债的积极性。
(秦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