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存在巨额违规担保事项行为: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山东海龙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对外担保(未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互保)共42,300万元,占公司2010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3.9%;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对外担保(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互保)共84,332万元,占公司2010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7.64%。
2011年1月至6月,山东海龙新增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对外担保(未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互保)共10,000万元,占公司2010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39%;新增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对外担保(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互保)共11,420万元,占公司2010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9%。
山东海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
山东海龙时任董事逄奉建(董事长)、王利民(兼财务总监)、董事兼总经理张志鸿、董事李月刚、史乐堂、独立董事韩光亭、时任董事任国威、监事王文涛、李玉波、时任监事王兴华、郑恩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海龙时任董事逄奉建(董事长)、王利民(兼财务总监)、任国威,董事张志鸿(兼总经理)、李月刚、史乐堂,独立董事韩光亭,监事王文涛、李玉波,时任监事王兴华、郑恩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1年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