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信息披露
  • 4:财经新闻
  • 5:信息披露
  • 6:观点·专栏
  • 7:公司
  • 8:市场
  • 9:市场趋势
  • 10:开市大吉
  • 11: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2:圆桌
  • 13:路演回放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A1:基金周刊
  • A2:基金·基金一周
  • A3:基金·焦点
  • A4:基金·基金投资
  • A5:基金·视点
  • A6:基金·市场
  • A7:基金·专访
  • A8:基金·封面文章
  • A10:基金·海外
  • A11: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2:基金·投资者教育
  • A13:基金·晨星排行榜
  • A14:基金·互动
  • A15:基金·研究
  • A16:基金·对话
  •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
  •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三联集团及下属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补充协议的公告
  •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国庆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  
    2011年9月26日   按日期查找
    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16版:信息披露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三联集团及下属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补充协议的公告
    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国庆节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
    2011-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2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下午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民破(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2010)乐民破(通)字第1-2号《通知书》、(2010)乐民破(决)字第1-1号《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情况

      申请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法定代表人:白景龙。

      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法定代表人:杨学品。

      二、法院做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裁定的主要内容

      2011年9月23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做出《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0年2月11日,申请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乐山中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乐山中院于2010年2月1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乐山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其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财务报表表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峨眉山市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011年9月23日,乐山中院做出(2010)乐民破(决)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管理人。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人员名单:

      组 长:童光明 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王定军 乐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 建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邓贵银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辜明均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 冰 乐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赖华清 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郑志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成 员:刘异川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干部

      郝征国 乐山市政府办公室干部

      王友军 乐山市财政局干部

      王洪宇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廖学军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干部

      王丽萍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干部

      赵大有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干部

      李云桂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干部

      黄 虹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干部

      曾建铧 乐山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局干部

      范 芊 乐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干部

      余怀文 峨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干部

      纪仲书 峨眉山市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局干部

      杨 静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干部

      张 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重整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人为管理人。管理人联系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614224;联系电话:0833-5578055;传真:0833-5578053。

      五、公司股票停牌和复牌事项

      由于公司被依法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因本公司股票已于2011年2月1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因此本次无须再做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6和13.2.7条之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1年9月26日停牌一天,2011年9月27日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 2011年11月1日)起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直至法院就公司重整计划做出裁决后,由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六、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