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39 证券简称:ST汇丽B 编号:临2011-015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9月26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丽集团”)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丽地板”)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汇丽集团和汇丽地板上诉孙保家、张工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编号:临2009-010)和2011年11月6日(编号:临2010-014)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的公告)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19元,由孙保家、张工导共同负担13,141元,上诉人汇丽集团和汇丽地板共同负担18,678元。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汇丽集团和汇丽地板应连带赔偿孙保家、张工导经济损失共计463,996.50澳元,按2011年9月26日澳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6.2815折算为人民币2,914,594元,另连带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7,684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汇丽集团和汇丽地板公司需连带赔偿2,970,956元。经汇丽集团和汇丽地板协商,双方各承担50%的判决结果,即汇丽地板承担赔偿人民币1,485,478元。
由于汇丽地板2010年度对该案件已预提了案件损失1,535,060.83万元,预计此次判决对汇丽地板及本公司年度利润无影响。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备查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