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及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2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及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于2011年9月23日
向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达了(2010)乐民破(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峨眉山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指定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
乐山中院于2011年9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公告,主要内容为:
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逾期申报者,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驶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驶权利。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1年11月18日9时30在四川省乐山市梅花丽都大酒店(原通悦苑,酒店电话0833-2155555)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申报地点: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办公楼一楼。
邮政编码:614224
联系人:姜先生
联系电话:0833-5578388 13981311378
传真:0833-5578399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管理人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 年九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2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9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11)成民初字第1010号《应诉通知书》(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就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提起诉讼的《民事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成都中院(2011)成民初字第1010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成都中院于2011年9月9日下达(2011)成民初字第1010号《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已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具体情况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成都民生银行”)
第一被告:公司
第二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陈建龙
第四被告:何香妹
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
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第四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在原告的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2月27日为第一被告办理了人民币1000万元汇票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8月27日),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由于第一被告未按《银行承兑协议》将票款足额交存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原告依据《银行承兑协议》自第一被告在原告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划扣人民币504.95万元,扣除前述保证金金额,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为第一被告垫款495.05万元。
根据《银行承兑协议》,第一被告保证金账户和存款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汇票,原告垫付票款后,有权将垫付票款转为第一被告的逾期贷款,并有权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第一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收取罚息。由于第一被告未归还上述垫款和支付罚息,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人民币495.05万元本金及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垫款人民币495.05万元本金及相应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3、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成都中院《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成都中院提出答辩状并提供案件相关证据。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