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1-38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89号文核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8,93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8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05.2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424.71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验[2011]396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分别与协议银行、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丙方”)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丁方 | 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衢州衢化支行 | 浙商证券 | - | 49kt/a新型氟致冷剂项目 |
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衢州衢化支行 | 浙商证券 | - | 30kt/aODS替代品技改项目 |
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衢州衢化支行 | 浙商证券 | - | 土地收购项目 |
公司 | 中国银行衢州市衢化支行 | 浙商证券 | - |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衢州衢化支行 | 浙商证券 | - | 28kt/a新型食品包装材料项目 |
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衢州衢化支行 | 浙商证券 | - | 20kt/aTFE及其下游产品项目 |
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衢州衢化支行 | 浙商证券 | 浙江衢州巨新氟化工有限公司 | 49kt/a新型氟致冷剂项目和购买土地使用权项目 |
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镇海化工区分理处 | 浙商证券 | 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30kt/aODS替代品技改项目 |
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衢州衢化支行 | 浙商证券 |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 购买土地使用权项目 |
注:浙江衢州巨新氟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丁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丁)乙双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斌、高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丁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丁)、乙、丙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