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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B30版)
    201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30版)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利、股票拆细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增值权数量;n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Q为调整后的股票增值权数量。

      (二) 股票增值权行权价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4、配股

      P=(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及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十二、股票增值权的转让

      股票增值权应属于被授予人自身,不可转让。被授予人无权将股票增值权出售、转让、担保、押记、质押、作为抵偿债务,或将其设定债权负担或以第三方为受益人设定利益,或就进行上述任何一项行为订立任何协议,亦无权促成或破坏与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倘若股票增值权被授予人违反前述任何规定,其被转让的股票增值权自动失效,且公司有权注销其持有的其他任何股票增值权(以尚未行权的为限)。

      十三、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一)计划的修改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接受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人,如果未经过被授予人的同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力与义务。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修改本计划时,可以按照如下方式修改:

      1、准许对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进行调整,以符合适用法律政策改变后或其他新实施计划的新要求;

      2、如果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成熟,决定是否和多大程度上向本计划参与者根据新计划授予股权激励,以及本计划下授予的股权激励和新计划下授予的股权激励的转换关系。

      3、但是对下述修改,如果未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修改无效。修改内容包括:

      (1)股权激励的转让;

      (2)股权激励授予范围的限制;

      (3)股权激励授予数量的限制;

      (4)股权激励行权的限制;

      (5)股权激励持有人在公司停业时的权力;

      (6)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的调整;

      (7)股权激励行权期(或任意特定时期)的期限,或股权激励计划的期限;

      (8)任何对授予人显著有利的条款。

      如果法律、法规、协议或证券交易所要求对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二)计划的终止

      本计划在其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本计划的提前终止。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公司将不再根据本计划授予股票增值权。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应继续有效,并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行权。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1-02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及H股股票

      增值权首次授予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南方航空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及H股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计划发表意见如下:

      1、南方航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南方航空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及H股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均为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南方航空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及H股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以及行权安排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南方航空实施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的目的是建立与公司业绩和长期战略紧密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使被激励的人员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关键岗位人员,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并最终为股东创造更好的回报;

      5、南方航空实施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及H股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贡华章、魏锦才、宁向东

      2011年9月29日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1-022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9月29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办公楼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福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一致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计划>核查意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计划》进行了审议,并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是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权条件逐项比对后审慎提出的,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人员,该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所列人员均符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制定。

      2.公司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原则相符。其作为公司首次股票增值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