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2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交易价格触及涨幅限制且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达到15%。
●公司管理人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在2011年9月27 日、2011年 9月28 日、2011年9 月29 日连续三个交易日交易价格触及涨幅限制且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管理人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2011年9月23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
向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达了(2010)乐民破(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峨眉山天翼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公告编号:临2011-020号)。
2、经核实,公司及管理人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补充之处;不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管理人及有关人员不存在泄漏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管理人确认,由于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重整中,可能对公司债务和股东所持股份进行调整。除2011年9月26日、9月27日及9月28日已公告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和上述事项外,根据管理人目前的安排,重整工作现仍以对公司现有主业进行整合为主,从而使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除此之外, 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没有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其他资产重组计划,管理人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公司管理人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股票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2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子公司收到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2011)川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四川省高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川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以下简称“成都七支行”)被申请人:特种公司;
申请人成都七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7日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特种公司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机器设备、构筑物、生产线等资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四川省高院认为,申请人成都七支行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特种公司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堰村新农村总面积分别为95167.95平方米[土地证号:峨眉国用(2007)第17365号]、104901.60平方米[土地证号:峨眉国用(2007)第17552号]、12907平方米[土地证号:峨眉国用(2009)第29496号]、21711平方米[土地证号:峨眉国用(2009)第29495号]、877平方米[土地证号:峨眉国用(2009)第2949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特种公司全部机器设备、构筑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余热发电项目资产予以查封(详见抵押物清单)。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交由被申请人看管,允许使用,未经四川省高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等。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高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公司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涉诉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