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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387899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萧伟强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电话: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钱晓英、江雯

    联系人:钱晓英

    六、基金份额的等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40011,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54101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方式、份额限制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500份,即每个交易账户A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A级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万份(包含50万份),否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始终少于500万份或由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降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曾达到过500万份,且其所持基金份额不少于50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或认/申购为错误类别基金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1年7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135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暂定募集期从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0月28日,共19天。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制

    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和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每次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认购B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当前累计未付收益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累计未付收益,则不兑付当前账户累计未付收益;否则将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账户部分累计未付收益,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 日从基金托管帐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首次申购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追加申购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a)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日的累计收益-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五: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99,900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900/100,000)=-999元

    赎回金额=99,900×1.00-999=98,901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9,9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901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元。

    (b)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规定决定是否被一并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管理将充分运用收益率策略与估值策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投资策略首先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对利率走势的科学预期是进行基金目标久期设定的基本前提,也是债券部分进行正确投资的首要条件。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主要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于收益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收益率下降时,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求、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组合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以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种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以期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债券正回购的有关规定。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要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本基金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将回购/债券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析并加以审慎评估,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本基金投资对象。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券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①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②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依据。

    ③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登记为AA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的剩余期限应当在397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和11)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或者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2、3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存款及债券利息收入、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和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每月累计未付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其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将披露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7)在基金季度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将披露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财务指标和数据。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 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1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等。

    1、市场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债券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水平也随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影响到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等。此外,经济周期的波动也会影响到证券市场和资金市场的走势,导致本基金投资品种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并可能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负面的影响。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导致货币市场工具的价格下跌,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主要由投资组合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衡量。

    (3)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走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票息收益用于再投资时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率水平所导致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种风险:一是指因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其变现的难度加大,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赎回,并迫使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资产,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3、信用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信用等级的风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当前的价格不合理,没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或证券的损失的风险。

    4、政策风险

    由于相关政策中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基金投资者的新规定所带来的风险是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例如,若国家临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征收所得税或下调同业存款利率等都会减少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若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和研究水平不足,对于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判断不准确,获取信息不完全准确、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有可能影响基金的净值

    6、操作风险

    在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对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7、合规风险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而导致的风险。

    8、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9、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下转B12版)

     A级基金份额B级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0.25%0.01%
    管理费0.33%0.33%
    托管费0.10%0.10%
    申购费00
    赎回费00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500份500份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500份50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