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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2011-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成商集团 编号:临2011-37号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集团)绵阳有限公司与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并于2011年1月26日及3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案的进展情况。

      2011年9月29日,成都人民商场(集团)绵阳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1)川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绵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解除四川兴力达百货有限公司与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绵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成都人民商场(集团)绵阳有限公司、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兴力达百货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

      四、驳回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913元,由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19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13.08元,由四川兴力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0656.54元,成都屈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656.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