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魏明杰公开谴责的决定
经审核,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大元股份2010年2月3日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珠拉黄金股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珠拉黄金”)100%的股权,股权收购价款为16.75亿元(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97%)。但是,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截止2010年12月31日,大元股份已向珠拉黄金的股东郭文军支付股权收购款14800万元(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3%),并且,其中于2010年9-11月支付的9800万元(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的行为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大元股份在2011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矿业取得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与核二〇八大队签订《合作收购合同》,公司拟以1.3亿人民币(约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的价格收购新疆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世峰”)52%的股权;上述《合作收购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中包括“甲、乙双方已经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同时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及支付方式为“在本合同生效后8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然而,公司在既未满足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也未履行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1日和1月24日分两次共计支付给交易对方5000万元收购股权预付款,并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2.3条、7.5条和9.3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邓永祥和财务总监魏明杰作为直接参与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和3.1.4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永祥和财务总监魏明杰予以公开谴责。
上述惩戒将抄报宁夏省人民政府,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