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编号:临2011-019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91,736.96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6.65%,其中B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0人,代表股份584.52万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1.35%,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绪祥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华泰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决定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华泰保险6,600万股股权,上述转让挂牌底价不低于29,700万元。议案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股份类别 |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
股份 | 比例 | 股份 | 比例 | 股份 | 比例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81,409.46 | 81,409.46 | 100% | 0 | 0 | 0 | 0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327.50 | 9,856.69 | 95.44% | 459.27 | 4.45% | 11.54 | 0.11% |
其中:B股 | 584.52 | 113.71 | 19.45% | 459.27 | 78.57% | 11.54 | 1.98% |
合计 | 91,736.96 | 91,266.15 | 99.49% | 459.27 | 0.50% | 11.54 | 0.01% |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穆铁虎律师和陶姗律师共同见证。经审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编号:临2011-02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七届五次董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11年10月10日在公司本部召开,应到董事15人,实到12人,董事长任书辉委托副董事长王绪祥、董事刘传柱委托董事霍利、董事禇玉委托董事梅君超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有效。公司副董事长王绪祥主持会议,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与杭州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的议案
公司决定与杭州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在佳木斯热电厂300MW机组开展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详见同日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董事15人,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获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任书辉、王绪祥、褚玉、刘传柱均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重新挂牌的议案
根据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持有的国泰君安证券304.17万股股权及对国泰君安证券97.43万元预付增资款,上述转让挂牌底价不低于5,127万元。截止2011年9月26日,进场交易公告期结束,没有进场交易者。为顺利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作,公司决定将上述股权及预付增资款再次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交易,其中:304.17万股股权按照不低于3,954万元挂牌;预付增资款按照不低于97.43万元挂牌。
此议案获同意票1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B股 编号:临2011-021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决定与杭州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工程公司”)进行合作,在佳木斯热电厂300MW机组开展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任书辉、王绪祥、褚玉、刘传柱均已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佳木斯热电厂300MW机组循环水余热供热利用项目投资的议案》,并确定该项目投资由公司筹措或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加以解决,详见2011年7月16日本公司公告。公司经多方论证,决定与能源工程公司进行合作,在上述项目开展利用循环水余热供热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工程。
鉴于能源工程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间接控股的公司,此项交易构成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杭州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的议案》,公司董事15人,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此议案获赞成票11票。关联董事任书辉、王绪祥、褚玉、刘传柱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的程序合规性及公平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介绍
能源工程公司2004年2月在杭州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湘,是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能源工程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力系统能源服务、能源工程产品、节能产品、节能工程和合同能源管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独资公司,法人代表云公民,注册资本120亿元,2002年12月29日成立,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包括:实体投资及经营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的建设与监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等业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项目投资全部由能源工程公司自筹或融资解决。公司与其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开展合作,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能源工程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支付其投入及合理利润。节能效益分享期为7年,年节能量以测量的实际节能量作为节能效益分享的结算基数。效益分享期内,能源工程公司分享75%的项目节能效益,独立承担设备的维护、保养。公司分享25%的节能效益,并为设备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能源工程公司具有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备案资质,有国家政策支持,已开展项目增效能力强劲,有做大做强的发展趋势,与该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对于公司转方式、调结构具有积极意义,从而带动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促进公司持续进步与发展。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遵守了回避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本次合作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2、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