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编号:临2011-023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共审议1项提案,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0月9日(星期日)上午8:30时。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五楼多功能厅。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39,647,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16%。其中:流通股A股股东、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910,210,140股,占总股本的58.28%;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9,437,812股,占总股本的1.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内容,详见于2011年9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方面的中长期资金需求,会议同意发行9亿元中期票据,一次或分期发行。会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后,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
同意股数939,647,95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910,210,14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6.87%,B股29,437,81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3.13%;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黄鹏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由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3、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