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民营ETF |
基金主代码 | 159911 |
基金运作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1年9月2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申购起始日 | 2011年10月14日 |
赎回起始日 | 2011年10月14日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 |
注: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认购结果。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1年10月14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5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场内销售机构
国信证券、光大证券、兴业证券、齐鲁证券、方正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宏源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渤海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2其他与申购赎回的相关事项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申购赎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基金交易的临时停牌或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本公告仅对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7月21日《中国证券报》上的《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