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1-02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10月2日,本公司接到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能源局联合发文《关于修订印发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经信办[2011]56号)。根据修订后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
2011年10月1日起,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企业均按照煤炭销售价格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按“从价计征”原则,对原煤按销售(含税,下同)价格的10%,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生产企业将原煤进行洗选和加工的,参照本县(市、区、特区)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对其原煤征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于外购原煤洗选、加工和销售的,在其原煤购进已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凭供货者的已交基金有效收据,可以抵扣。
按销售价格征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低于每吨50元的,按50元征集。
实行省内外差别征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出省原煤、洗混煤实行二次征收,每吨加收200元。对省内终端用户能提供有效票据的,30日内应当对二次征收部分予以返还。
为鼓励电煤供应,对任务完成较好的煤炭生产企业,可视情况对征收的出省二次调节基金进行减免,但必须经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煤炭生产企业在次月10日前按实际销售价格的10%到地税部门(或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并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按照上述规定,本公司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预计负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35亿元。
本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前,本公司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原煤(含洗混煤)每吨30元、洗精煤(含无烟块煤)每吨50元、焦炭每吨70元。
针对此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订,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其对公司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