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1-063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10月10日上午9:00
2、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召开地点:怀荣宾馆一号会议室(怀化市迎丰西路148号)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黎明先生
6、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棒、吕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275,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4,480,000股的43.9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收购溆浦县种猪场及伍少华、单振文等14家养猪场部分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75,44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650.00万元收购溆浦县种猪场部分资产,使用募集资金2,460.00万元收购伍少华、单振文等14家养猪场部分资产,合计投资4,110.00万元。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75,44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棒、吕杰
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