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1-030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津高民二初字第0006号],就公司诉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志欣女士一案做出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3至 9月份,本公司作为需方与作为供方的被告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名称为张家口万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泰全公司)先后签订了五份钢坯买卖合同,合同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及结算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和预期收益等。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被告德泰全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025.7万元,但被告德泰全公司收到货款后却未按照约定供货。本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德泰全公司返还货款,被告德泰全公司虽多次承诺返还,但时至今日仅返还100万元。为维护公司利益,2009年11月,公司与德泰全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德泰全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价值约262,776,305元作为上述合同预付货款119,800,000元以及续签合同项下预付货款的抵押担保。2010年1月,被告张志欣向本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对被告德泰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本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履行合同任何义务,故应依据合同约定返还本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货款人民币11925.7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之后,公司要求对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志欣女士价值11925.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法院认为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志欣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5.7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上述二被告其他财产。
以上情况,公司均已及时、全面地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1年4月6日、8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判决情况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257,000元及相应利息(起始日期:WLZCGFNM080509号合同项下,以203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2日起;WLZCGFNM080311号合同项下,以3013.7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6日起;WLZCGFNM080114、WLZCGFNM080114-2号合同项下,以1682万元、240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26日起;WLZCGFNM080814号合同项下,以2900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2、张志欣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驳回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8085元,由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志欣共同负担。前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在执行中给付原告。
三、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1-031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总公司”)通知,中储总公司于2011年10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的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11年10月11日,中储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185,700股,平均增持价格为9.12元/股。本次增持前中储总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75,923,22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4.75%,增持后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378,108,92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45.01%。
二、后续增持计划
中储总公司拟在未来12个月内(自本次增持之日起算)以自身名义继续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增持部分股份)。
中储总公司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将继续关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