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亚盛集团 股票代码:600108 编号:临2011-042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7月28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破产管理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依法履行双方曾于2003年8月26日达成的《关于西南证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持有的西南证券的全部股权以6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同证券。但此协议未得到履行。
天同证券《民事起诉书》称:2003年8月26日,本公司与天同证券签订的《关于西南证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持有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股权转让给天同证券,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天同证券称其按照本公司委托划款便函于2003年6月30日将6,000万元款项划入第三人珠海国恒利公司、户名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乡路证券营业部”的账户。
天同证券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依约履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之关于西南证券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承担自天同证券支付转让款6,000万元人民币之日起至办理完股权转让过户手续之日止的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出具(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
2、被告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之利息(以6,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本金,自2003年6月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由亚盛集团负担。
本公司从未出具过委托划款便函,也未收到过6000万元转让款,自收到判决书后,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08)济民二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件改判,驳回天同证券的诉讼请求,并由天同证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该判决将会对本公司当期损益造成较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书》
2、《民事判决书》
3、《民事上诉书》
4、《关于西南证券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