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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0版:信息披露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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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2011-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2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1年10月10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闫蜀先生书面辞职报告,闫蜀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提请辞去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详见公司临2011-027号公告)。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十一次职工代表组长会议,会议增选欧光劲同志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欧光劲个人简历附后),为此,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邓宝荣、但小梅、欧光劲三位监事组成,之前闫蜀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也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闫蜀先生的监事、监事会主席辞职报告自职工代表监事欧光劲先生选举产生时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欧光劲先生个人简历

      欧光劲先生,1964年9月出生,四川广安人。大学学历、工程师;

      现任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副总工程师兼矿山厂副厂长;历任公司工程师、矿山治理指挥部副指挥长、70万吨技改工程矿山部部长。曾获金顶公司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四川省科技成果完成者、四川省测绘作业资格、乐山市非煤矿山负责人、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乐山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专家等荣誉称号或证书。曾任四川省峨眉山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2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于2011 年9月23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1 年9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公告,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1 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乐山市梅花丽都大酒店(原通悦苑,酒店电话0833-2155555)召开。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及审查工作;同时,其它与公司重整相关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1 年9月26日,管理人向乐山中院提交《关于申请许可公司继续营业的请示》,请求法院许可公司继续营业。2011年10月12日,公司管理人收到乐山中院签发的(2010)乐民破(复)第1-1号《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企业继续营业的批复》,根据该批复,乐山中院同意公司继续营业,并由管理人委托聘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管理人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一 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3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前期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10月1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2010)峨眉执字第182-2号、186-2号、187-3号、214-2号、215-2号、222-2号、231-2号、243-2号、245-2号、250-2号、251-2号、256-2号、260-1号、265-2号、267-2号、270-2号、297-2号、333-2号、350-2号、352-2、473-2号总计21份《执行裁定书》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8号、18-4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峨眉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182-2号等总计21份《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统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统领建材”)、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金属”)、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以下简称“乐诚洗煤”)、陈兴明等21家企业及个人。

      被执行人:四川金顶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764号、787号、788号、792号、793号、795号、814号、822号、825号、827号、828号、829号、1143号、1346号、1442号(2010)峨眉民初字第17号、103号、176号、196号、235号、252号等共计21份民事调解书,分别受理鑫统领建材、文华金属、乐诚洗煤、陈兴明等21家企业及个人申请执行本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因为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0)乐民破(裁)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被执行人公司破产重整,同时,公告要求债权人从2011年9月23日起45日内,向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峨眉法院裁定如下:

      1、终结峨眉法院作出的上述总计21份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应按公告要求向被执行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乐山中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09)乐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国资”);

      被告一: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

      被告二:四川金顶。

      乐山中院在审理乐山国资与被告华伦集团、四川金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乐山国资于2011年9月30日以被告四川金顶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暂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华伦集团、四川金顶的起诉。

      乐山中院认为,原告乐山国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国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332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乐山国资负担。

      三、乐山中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2009)乐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乐山国资 ;

      被告一:华伦集团;

      被告二:四川金顶。

      乐山国资与被告华伦集团、四川金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乐山中院于2009年4月17日在此案诉前作出(2009)乐民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对四川金顶价值14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后乐山国资于2009年5月7日对被告华伦集团、四川金顶提起诉讼。现因乐山国资于2011年9月30日申请对被告华伦集团、四川金顶撤回诉讼,并同时申请对被告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一并予以解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乐山中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金顶的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第一项诉讼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11年7月8日、2011年9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临2011-016号、临2011-019号公告。

      上述第二、第三项诉讼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4月21日、2009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临2009—017号、临2009-032号公告。

      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及债权申报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11年9月26日、2011年9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临2011-020号、临2011—02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