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011年10月13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1年6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sfund.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成长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8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成长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281。
5、2011年10月10日基金份额总额:821,754,441份。
6、2011年10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0.948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21,754,441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0月18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1年4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96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29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29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1年7月27日至2011年7月29日,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2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20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20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川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截至2011年7月29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821,736,841.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821,736,841.00份;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17,6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7,600.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1年8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1年8月3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55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间募集金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821,754,441.00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8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字[2011]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0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成长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28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成长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28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21,754,441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55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约为125,439.5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06,638,31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1.6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15,116,12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8.35%。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1年10月10日: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3、总经理:裴长江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8层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7、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8、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9、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及合规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内部控制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研大部下设国内投资部、海外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部、机构投资部、量化投资部、策略部及研究部。市场大部下设产品开发部、机构及海外销售部、专户销售部、营销策划部、市场支持部、电子商务部、七大投资服务中心、北京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营运大部下设交易部、清算登记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和人事行政部。此外,公司设有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10、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1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177人,其中63.7%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1、信息披露负责人:刘月华
电话:021-38505888
12、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1年10月10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21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363.75亿元。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宝兴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宝兴业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3、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证券从业经历5年。曾在汇丰银行从事信用分析工作。2006 年12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金融工程分析师,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华宝兴业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18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12 月至今任华宝兴业中证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至今兼任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4、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5、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6、法定代表人:肖 钢
7、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8、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人:唐州徽
11、联系电话:010-66594855
12、基金托管部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1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1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等11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上市推荐人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祺
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四)一级交易商
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成长ETF”)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名单如下: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签章注册会计师:徐艳、边卓群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11年10月10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
注:1、截至2011年10月10日,基金份额净值0.948元,基金份额总额821,754,441.00份。
2、本报告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1年8月4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
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2011年10月10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一、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1年10月18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一级交易商包括: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标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1)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2011年10月10日信息内容
■
2011年10年11日信息内容
■
成分股信息内容
■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停牌成份股合计占标的指数的权重超过5%;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3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交付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从基金上市日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乘以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得到的总额。
(下转B15版)
序号 | 持有人名称(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份) |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
1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88,885,000.00 | 10.82% |
2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 50,007,000.00 | 6.09% |
3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001,000.00 | 6.08% |
4 |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 48,528,000.00 | 5.91% |
5 | 齐鲁证券-中信-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0,000,000.00 | 3.65% |
6 |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20,001,400.00 | 2.43% |
7 | 中航证券-浦发-中航金航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0,000,000.00 | 2.43% |
8 | 申银万国-中信-申银万国3号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0,000,000.00 | 2.43% |
9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9,999,800.00 | 2.43% |
10 | 银河证券-建行-银河木星1号基金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5,000,800.00 | 1.83% |
资 产 | 本报告期末 |
2011年10月10日 | |
资 产: | |
银行存款 | 1,599,601.12 |
结算备付金 | 21,500,500.28 |
存出保证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466,185,363.64 |
其中:股票投资 | 466,185,363.64 |
债券投资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衍生金融资产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29,300,000.00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60,978,587.20 |
应收利息 | 293,240.38 |
应收股利 | |
应收申购款 | |
其他资产 | |
资产总计 | 779,857,292.62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本报告期末 |
2011年10月10日 | |
负 债: | |
短期借款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衍生金融负债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应付赎回款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107,514.35 |
应付托管费 | 21,502.87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
应付交易费用 | 482,474.58 |
应交税费 | |
应付利息 | |
应付利润 | |
其他负债 | 130,430.98 |
负债合计 | 741,922.78 |
所有者权益: | |
实收基金 | 821,754,441.00 |
未分配利润 | -42,639,071.1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779,115,369.84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779,857,292.62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66,185,363.64 | 59.78 |
其中:股票 | 466,185,363.64 | 59.78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129,300,000.00 | 16.58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3,100,101.40 | 2.96 |
6 | 其他资产 | 161,271,827.58 | 20.68 |
7 | 合计 | 779,857,292.62 | 100.00 |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0 | - |
B | 采掘业 | 55,500,889.96 | 7.12 |
C | 制造业 | 156,610,745.54 | 20.10 |
C0 | 食品、饮料 | 39,147,955.44 | 5.02 |
C1 | 纺织、服装、皮毛 | 0 | - |
C2 | 木材、家具 | 0 | - |
C3 | 造纸、印刷 | 0 | - |
C4 |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0 | - |
C5 | 电子 | 2,773,932.84 | 0.36 |
C6 | 金属、非金属 | 30,838,342.80 | 3.96 |
C7 | 机械、设备、仪表 | 61,714,090.88 | 7.92 |
C8 | 医药、生物制品 | 22,136,423.58 | 2.84 |
C99 | 其他制造业 | 0 | - |
D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7,939,248.00 | 1.02 |
E | 建筑业 | 13,142,050.68 | 1.69 |
F | 交通运输、仓储业 | 16,264,099.33 | 2.09 |
G | 信息技术业 | 8,003,608.38 | 1.03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3,884,260.90 | 0.50 |
I | 金融、保险业 | 171,864,184.54 | 22.06 |
J | 房地产业 | 32,976,276.31 | 4.23 |
K | 社会服务业 | 0 | - |
L | 传播与文化产业 | 0 | - |
M | 综合类 | 0 | - |
合计 | 466,185,363.64 | 59.84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036 | 招商银行 | 4,142,800 | 45,529,372.00 | 5.84 |
2 | 601328 | 交通银行 | 8,363,626 | 37,301,771.96 | 4.79 |
3 | 600000 | 浦发银行 | 4,088,564 | 34,425,708.88 | 4.42 |
4 | 601166 | 兴业银行 | 2,758,110 | 33,483,455.40 | 4.30 |
5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51,850 | 28,547,800.00 | 3.66 |
6 | 600031 | 三一重工 | 1,109,809 | 16,003,445.78 | 2.05 |
7 | 601288 | 农业银行 | 5,604,300 | 13,842,621.00 | 1.78 |
8 | 600111 | 包钢稀土 | 265,173 | 13,738,613.13 | 1.76 |
9 | 600585 | 海螺水泥 | 731,862 | 12,609,982.26 | 1.62 |
10 | 600048 | 保利地产 | 1,303,922 | 11,644,023.46 | 1.49 |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60,978,587.20 |
3 | 应收利息 | 293,240.38 |
4 | 合计 | 161,271,827.58 |
最新公告日期 | 2011-10-11 |
基金名称 | 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0281 |
现金差额 | ¥7,992.15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 ¥948,112.15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0.948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2,202.15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50% |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10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允许申购和赎回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票数量 | 现金替代标志 |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固定替代金额(单位:元) |
600000 | 浦发银行 | 8300 | 允许 | 10% | |
600029 | 南方航空 | 1600 | 允许 | 10% | |
600031 | 三一重工 | 2300 | 允许 | 10% | |
600036 | 招商银行 | 8400 | 允许 | 10% | |
600048 | 保利地产 | 2700 | 允许 | 10% | |
600068 | 葛洲坝 | 1600 | 允许 | 10% | |
600089 | 特变电工 | 2000 | 允许 | 10% | |
600104 | 上海汽车 | 1400 | 允许 | 10% | |
600111 | 包钢稀土 | 500 | 允许 | 10% | |
600115 | 东方航空 | 1700 | 允许 | 10% | |
600123 | 兰花科创 | 300 | 允许 | 10% | |
600166 | 福田汽车 | 900 | 允许 | 10% | |
600173 | 卧龙地产 | 300 | 允许 | 10% | |
600208 | 新湖中宝 | 1400 | 允许 | 10% | |
600216 | 浙江医药 | 200 | 允许 | 10% | |
600221 | 海南航空 | 900 | 允许 | 10% | |
600252 | 中恒集团 | 600 | 允许 | 10% | |
600259 | 广晟有色 | 100 | 允许 | 10% | |
600266 | 北京城建 | 300 | 允许 | 10% | |
600325 | 华发股份 | 500 | 允许 | 10% | |
600348 | 阳泉煤业 | 900 | 允许 | 10% | |
600369 | 西南证券 | 300 | 允许 | 10% | |
600376 | 首开股份 | 600 | 允许 | 10% | |
600383 | 金地集团 | 3300 | 允许 | 10% | |
600395 | 盘江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
600406 | 国电南瑞 | 500 | 允许 | 10% | |
600418 | 江淮汽车 | 700 | 允许 | 10% | |
600489 | 中金黄金 | 700 | 允许 | 10% | |
600508 | 上海能源 | 200 | 允许 | 10% | |
600518 | 康美药业 | 1100 | 允许 | 10% | |
600519 | 贵州茅台 | 300 | 允许 | 10% | |
600528 | 中铁二局 | 500 | 允许 | 10% | |
600547 | 山东黄金 | 500 | 允许 | 10% | |
600550 | 天威保变 | 500 | 允许 | 10% | |
600585 | 海螺水泥 | 1500 | 允许 | 10% | |
600655 | 豫园商城 | 900 | 允许 | 10% | |
600660 | 福耀玻璃 | 1000 | 允许 | 10% | |
600674 | 川投能源 | 300 | 允许 | 10% | |
600690 | 青岛海尔 | 1200 | 允许 | 10% | |
600703 | 三安光电 | 400 | 允许 | 10% | |
600741 | 华域汽车 | 800 | 允许 | 10% | |
600748 | 上实发展 | 300 | 允许 | 10% | |
600759 | 正和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773 | 西藏城投 | 200 | 允许 | 10% | |
600795 | 国电电力 | 5700 | 允许 | 10% | |
600812 | 华北制药 | 600 | 必须 | 5118 | |
600823 | 世茂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
600875 | 东方电气 | 500 | 允许 | 10% | |
600887 | 伊利股份 | 1200 | 允许 | 10% | |
600997 | 开滦股份 | 500 | 允许 | 10% | |
601099 | 太平洋 | 300 | 允许 | 10% | |
601111 | 中国国航 | 1200 | 允许 | 10% | |
601166 | 兴业银行 | 5600 | 允许 | 10% | |
601288 | 农业银行 | 11400 | 允许 | 10% | |
601328 | 交通银行 | 17000 | 允许 | 10% | |
601390 | 中国中铁 | 3800 | 允许 | 10% | |
601607 | 上海医药 | 700 | 允许 | 10% | |
601699 | 潞安环能 | 700 | 允许 | 10% | |
601717 | 郑煤机 | 100 | 允许 | 10% | |
601998 | 中信银行 | 2000 | 允许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