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1—27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已于2011年10月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本次会议于2011年10月12日10:00以现场会议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应到董事9名,全部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由朱国锭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将刊载于2011年10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
公司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1-28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10月8日以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10月12日上午10: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准时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岑央群女士主持,以现场会议加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与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四)》,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开设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账号为76918100103219用于“智能高频开关电源(220V/110V,48V/24V)系统升级换代及一体化电源建设项目”、“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以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9500万元,转入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账号为3310010010120100503548,该账户将用于公司“智能高频开关电源(220V/110V,48V/24V)系统升级换代及一体化电源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6918100103219)截止2011年10月11日余额为127,948,025.79元将用于甲方“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编号:2011—2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1号文核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定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80万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480,0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费用16,748,328.00元后的募集资金共人民币358,731,672.00元,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汇入公司账户内。另减除律师费及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1,768,101.86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6,963,570.14元。以上募集资金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41号《验资报告》。
另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印发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及财政部财会〔2010〕2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将原已冲减资本公积的在上述股票发行及上市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共3,892,520.89元转入当期损益,相应增加了上述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经此调整,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为350,856,091.03元。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包括: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1 | 智能高频开关电源(220V/110V,48V/24V)系统升级换代及一体化电源建设项目 | 10,250.00 |
2 | 通信基站运营维护增值项目 | 3,745.00 |
3 | 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 | 5,565.00 |
合计 | 19,560.00 |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201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将开设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账号为76918100103219,用于“智能高频开关电源(220V/110V,48V/24V)系统升级换代及一体化电源建设项目”、“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以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9500万元,转入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账号为3310010010120100503548,该专户将用于公司“智能高频开关电源(220V/110V,48V/24V)系统升级换代及一体化电源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此后,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6918100103219)的余额为127,948,025.79元,将用于“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公司本次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四)》,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变更调整募集资金专户后,募集资金专户数量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四)》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为进一步保证募集资金各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甲方将原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500万元转入甲方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账号为3310010010120100503548。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127,948,025.79元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甲方“高压直流电源系统(HVDC)产业化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乙方与丙方继续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监管义务。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0010010120100503548,公司将原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金额共计人民币9500万元转入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高频开关电源(220V/110V,48V/24V)系统升级换代及一体化电源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将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9000万元,期限12个月。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远军、武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