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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开闸
    拟采用电子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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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为1600万千瓦
    沪前三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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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开闸
    拟采用电子化报送
    2011-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周翀 ○编辑 朱贤佳

      ⊙记者 马婧妤 周翀 ○编辑 朱贤佳

      

      基金销售机构的申请正式进入实操阶段。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实施上的衔接问题。按照《规定》,证监会将对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和信息备案采用电子化报送的方式。

      《规定》重点明确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报材料和已有机构定期信息更新的内容与格式。按照安排,对申请基金销售机构资格的机构,将按照《规定》要求“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规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的设计上,力争使监管标准更为透明公开。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减少监管部门在审核方面的过度裁量,增加监管部门在标准明晰情况下的监督职能;对于监管对象而言,减少监管对象因标准不明而发生的“误撞线”,增加监管对象自身合规管理的内部约束。

      机构申请和信息备案表格,体现出标准具体、电子化管理、审核统一、信息公开等特点。

      具体而言,《规定》以表格形式将每一项监管要求予以细化,具体列明资格申请条件和日常监管标准。同时,拟对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和信息备案通过电子化报送方式,以便简化审核流程,对简单问题通过系统自动审核,也便于日后进行统计分析、档案保存和信息公示。

      为防止投资人受到“非法”机构和人员的诈骗,监管部门还将通过协会网站对合法机构和人员予以信息公示,方便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进行查询。

      负责人称,《规定》是《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之一。《规定》发布后,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将基本建成,形成在《基金法》框架下,以《销售管理办法》为主体,《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补充规定》、《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和协会关于人员管理、反洗钱、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自律规范为补充的法规体系。

      该法规体系已经涵盖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评价业务、宣传推介、费用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技术等基金销售监管的各主要内容。

      另外,按照《规定》,在《规定》生效以前受理但尚未批复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销售管理办法》和《规定》补正材料。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由于《办法》发布较早,涉及这一情况的申请很少,目前需要进行材料补正的申请机构只有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