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营运技术服务补充公告
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11-026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提供营运技术服务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公告本公司及本公司的85%附属公司广靖锡澄公司与其分别持有约4.42%股权的联网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就提供营运技术服务与联网公司签订了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协议,联网公司服务费按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高速公路联网服务费标准征收,收费标准为以通行费收入为基数,现金收入按不超过0.2%、非现金收入(电子不停车收费收入,简称“ETC收入”)按不超过2%收取
● 当时签订协议是基于2009年上半年度支付费用及假设每年交通流量按15%增长,预计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2011年最高年度技术服务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3,225,000元(约15,001,134港元);由于2010年开始全省高速公路ETC系统大范围普及使用,尤其沪宁高速公路及广靖、锡澄高速公路ETC车辆发展迅猛,截至2011年9月30日,本公司需支付的联网公司服务费用已经接近当时预估的2011年最高年度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3,225,000元(约15,001,134港元),同时根据现有的交通流量和ETC的流量数据,本公司预计2011年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最高年度技术服务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元(约25,701,278港元)。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与联网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修订2011年最高年度技术服务费至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元(约25,701,278港元)。
● 经修订的预计2011年度技术服务费均少于本公司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综合资产总值、201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综合资产总值及2010年度经审计综合收入及本公司目前市值的5%,故提供营运技术服务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4条的持续关连交易及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须符合报告及公告规定,但无须独立股东批准。
继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有关本公司及本公司的85%附属公司江苏广靖锡澄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靖锡澄公司")分别与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网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签署的提供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宣布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与联网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修订2011年最高年度技术服务费至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元(约25,701,278港元)。
根据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联网公司服务费按江苏省物价局不时批准的高速公路联网服务费标准征收,收费标准为以通行费收入为基数,现金收入按不超过0.2%、非现金收入(电子不停车收费收入,简称“ETC收入”)按不超过2%收取。
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分别各持有联网公司约4.42%股权。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交通控股”)直接及间接持有联网公司超过30%的股权(不包括通过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持有的权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联网公司是本公司关联人士,联网公司向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交易构成持续关联交易。
当时签订框架协议是基于2009年上半年度支付费用及假设每年交通流量按15%增长,预计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2011年最高年度技术服务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3,225,000元(约15,001,134港元);由于2010年开始全省高速公路ETC系统大范围普及使用,尤其沪宁高速公路及广靖、锡澄高速公路ETC车辆发展迅猛,截至2011年9月30日,本公司需支付的联网服务费用已经接近当时预估的2011年度需支付的13,225,000元(约15,001,134港元),同时根据现有的交通流量和ETC的流量数据,本公司预计2011年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最高年度技术服务费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元(约25,701,278港元)。因此,本公司及广靖锡澄公司与联网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修订2011年最高年度技术服务费至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0元(约25,701,278港元)。
经修订的预计2011年最高年度技术服务费均少于本公司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综合资产总值、201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综合资产总值,2010年度经审计综合收入及本公司目前市值的5%,故提供该营运技术服务是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A.34条的持续关连交易及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须符合报告及公告规定,但无须独立股东批准。
*本公告内港币数目,按人民币81.708元兑港币100元的汇率计算,以供参考。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