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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1-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30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10月10日,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11)邗商字第0312号、0313号、0314号、0316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亨塑胶”)部分债权银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重大诉讼事项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情况

      (一)威亨塑胶债权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诉讼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邗江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扬州分行”)诉讼被告一威亨塑胶、被告二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借款合同一案。

      2008年7月30日,建行扬州分行与威亨塑胶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琼花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

      2009年4月10日,建行扬州分行与威亨塑胶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威亨塑胶用机器设备抵押。

      上述贷款到期后,威亨塑胶除归还800万元中本金14,241.61元、部分利息外,大部分本金及利息未能偿还,琼花集团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2、诉讼请求

      (1)判令威亨塑胶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建行扬州分行贷款本金14,985,757.39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威亨塑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琼花集团对威亨塑胶的贷款本金7,985,757.39元以及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对威亨塑胶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4、其他事项

      邗江法院未查封威亨塑胶资产,但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30,486,422股股份(冻结情况详见本公告日披露的临2011-031号关于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二)本公司债权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诉讼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邗江法院受理原告建行扬州分行诉讼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琼花集团借款合同一案。

      2008年9月25日,建行扬州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琼花集团为本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一直未归还本金,利息也屡次发生拖欠,琼花集团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2、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建行扬州分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琼花集团对上述各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4、其他事项

      邗江法院未查封本公司资产,但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30,486,422股股份(冻结情况详见本公告日披露的临2011-031号关于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三)本公司债权银行之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诉讼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邗江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扬州分行”)诉讼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琼花集团、被告三于在青借款合同一案。

      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农行扬州分行向本公司共计发放贷款2,399万元。本公司利用房地产、设备作为抵押,琼花集团和于在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仅归还39,769.26元,尚欠本金23,950,230.74元,琼花集团、于在青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2、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农行扬州分行借款人民币23,950,230.74元、利息7,367,439.48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9月20日,逾期顺加),合计31,317,670.22元。

      (2)判令原告对本公司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琼花集团和于在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4、其他事项

      邗江法院未查封本公司资产,但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30,486,422股股份(冻结情况详见本公告日披露的临2011-031号关于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四)本公司债权银行之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诉讼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邗江法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扬州分行”)诉讼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琼花集团借款合同一案。

      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中行扬州分行先后与本公司签订4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和3份《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琼花集团为上述7份合同提供保证。期间,中行扬州分行共向本公司发放贷款本金合计3,500万元;开具1,147.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剔除已缴纳的保证金344.25万元,实际余额为803.25万元。本公司无法按期清偿到期的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债务,琼花集团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2、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中行扬州分行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合计5,427.87万元;

      (2)判令琼花集团对上述全部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债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公司、琼花集团承担相应的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4、其他事项

      邗江法院未查封本公司资产,但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30,486,422股股份(冻结情况详见本公告日披露的临2011-031号关于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初步核查,债权银行未向邗江法院申请查封本公司、威亨塑胶资产和冻结本公司、威亨塑胶银行账号;债权银行也未从本公司、威亨塑胶银行账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目前,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造成重大影响。日后,一方面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查封本公司和威亨塑胶资产、冻结银行账户等,另一方面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处置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偿还其债务,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仅靠自身能力难以化解上述风险,本公司将积极寻求他方帮助以顺利化解风险。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已披露的上述四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1,058.22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未予以计算,故实际金额将高于11,058.22万元)。截止2011年10月13日,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法院有重大影响的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本公司可能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进一步予以核查。

      四、备查文件

      (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邗商字第0312号应诉通知书。

      (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邗商字第0313号应诉通知书。

      (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邗商字第0314号应诉通知书。

      (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邗商字第0316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31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法院”)取得案号为(2011)扬邗商初字第0312-03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业务平台获知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27%)被司法冻结。冻结日期2011年9月30日,解冻日期2013年9月29日。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原因为: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亨塑胶”)债权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本公司、琼花集团债权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分别向邗江法院起诉琼花集团等被告(债权银行起诉本公司及威亨塑胶情况详见本公告日临2011-030号公告),邗江法院受理并作出(2011)扬邗商初字第0312-03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冻结期限为二年。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32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转让其对第一大股东债权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1月,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与第二大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申请期限为两年的委托贷款人民币2.2亿元,实际发放1.5亿元。同月,琼花集团与国信集团和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投)签订《债权信托合同》和《质押合同》,琼花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再质押给江苏国投(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刊登的临2008-006号股东股权再质押公告)。目前,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中30,486,421股质押给江苏国投,实际质权所有人为国信集团。

      2011年8月,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琼花集团与国信集团达成以股抵债协议。琼花集团以其持有本公司5,000,000股股份抵偿所欠国信集团部分委托贷款债务(详细情况见本公司于2011年8月1日刊登的临2011-019号公告)。剩余债务待偿还,琼花集团用上述质押给江苏国投的股份为剩余债务提供担保。

      2011年11月14日,本公司取得国信集团、江苏国投与广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达兴业集团”)于日前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国信集团、江苏国投同意将其对琼花集团1.05亿元债权及从权利(包括国信集团、江苏国投对全部质押股份享有的质权)转让给广东鸿达兴业集团,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的质押权人可能变更为广东鸿达兴业集团。鉴于琼花集团的财务状况,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可能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处置的方式实现其对琼花集团的债权。因此,该事项可能致使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发生变化,最终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33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告日,本公司披露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详细情况见本公告当日刊登的临2011-030号公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多家债权银行申请司法冻结(详细情况本公告当日刊登的临2011-031号公告);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对琼花集团的债权转让给广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详细情况见本公告当日刊登的临2011-032号公告)。上述事项,可能致使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最终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目前,本公司仍存在本公司其他债权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被其他债权银行申请轮候冻结等重大事项,但本公司未能取得完整的证据材料,仍需进一步核查。为维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1年10月17日起继续停牌,待公司取得完整的证据材料并披露相关事项公告后予以复牌。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