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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瑞吉份额、银华瑞祥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
其中: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T日};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吉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瑞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当年银华瑞吉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及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消费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
4.在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银华瑞吉份额和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银华消费份额、银华瑞吉份额与银华瑞祥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1年10月14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因此,不存在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本基金2011年10月14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6、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11年10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9月28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8日
|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2011年10月14日资产负债表 | |
|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
| 资产 | |
| 银行存款 | 56,935,295.86 |
| 结算备付金 | 1,904,761.90 |
| 存出保证金 |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其中:股票投资 | - |
| 债券投资 | - |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 |
| 衍生金融资产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450,000,000.00 |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 应收股利 | - |
| 应收利息 | 241,132.01 |
| 应收申购款 | - |
| 其他资产 | - |
| 资产总计 | 509,081,189.77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 |
| 负债 | |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 |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390,174.53 |
| 应付托管费 | 68,280.54 |
| 应付交易费用 | - |
| 应付税费 | - |
| 应付赎回款 | - |
| 其他负债 | 20,579.01 |
| 负债合计 | 479,034.08 |
| 所有者权益 | |
| 实收基金 | 508,705,414.04 |
| 未分配利润 | -103,258.35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08,602,155.69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 509,081,189.77 |
| 截至2011年10月14日,银华消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银华瑞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3元,银华瑞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元。 | |
| 资产类别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股票 | - | - |
| 债券 | - | - |
| 权证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450,000,000.00 | 88.39% |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 58,840,057.76 | 11.56% |
| 应收申购款 | - | - |
| 其他资产 | 241,132.01 | 0.05% |
| 合计 | 509,081,189.77 | 100.00% |
|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 1 | 交易保证金 |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 3 | 应收股利 | - |
| 4 | 应收利息 | 241,132.01 |
| 5 | 其他应收款 | - |
| 6 | 待摊费用 | - |
| 7 | 其他 | - |
| 合计 | 241,13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