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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2011-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2011—031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

    序号交易内容预计交易金额
    1本公司向洛玻集团销售产品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2本公司向洛玻集团供应原燃材料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3本公司向洛玻集团提供综合服务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4本公司对洛玻集团的股权进行托管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5本公司向洛玻集团提供供水、供电及资产使用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6洛玻集团向本公司销售产品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7洛玻集团向本公司出售原燃材料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8洛玻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综合服务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9洛玻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10中建材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11中建材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工程材料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12中建材集团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
    13本公司向华益玻璃销售超薄玻璃详见本公告第三章

    2、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09年4月24日、2009年7月13日、2010年8月20日及2011年7月20日的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现有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各自的现有上限金额。

    3、上述框架项协议均需经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主要生产及销售浮法平板玻璃,是中国最大之浮法玻璃生产商和经销商之一。本公司之前曾与洛玻集团及其成员公司及华益玻璃订立了原持续关联交易协议,该等协议均将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本公司能够持续获提供及持续提供货品及服务并保证本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并考虑到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项目的需要及解决同业竞争等,于2011年10月18日,本公司与洛玻集团、中建材集团及华益玻璃分别签订了下述协议:

    1、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产品销售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洛玻集团

    根据协议,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向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销售浮法玻璃产品。

    2、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洛玻集团

    根据协议,本公司向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供应纯碱、煤、燃料油、硅砂等原燃材料。

    3、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洛玻集团

    根据协议,本公司向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技术使用、技术咨询服务、仓储、运输服务、人员培训、品牌管理等综合服务。

    4、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股权托管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洛玻集团

    根据协议,本公司对洛玻集团持有的龙新公司50%股权实施托管。

    5、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供水、供电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洛玻集团

    根据协议,本公司向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供水、供电及资产使用。

    6、洛玻集团与本公司的产品销售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洛玻集团

    乙方:本公司

    根据协议,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销售浮法玻璃产品。

    7、洛玻集团与本公司的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洛玻集团

    乙方:本公司

    根据协议,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销售硅砂等原燃材料。

    8、洛玻集团与本公司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洛玻集团

    乙方:本公司

    根据协议,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闻宣传、员工退休安排、武装民兵训练与人防工程等方面的服务。

    9、洛玻集团与本公司的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洛玻集团

    乙方:本公司

    根据协议,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提供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可行性方案、生产线设计、施工及销售生产设备等。

    10、中建材集团与本公司的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中建材集团

    乙方:本公司

    根据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提供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设计、施工等技术服务。

    11、中建材集团与本公司的工程材料销售框架协议

    甲方:中建材集团

    乙方:本公司

    根据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销售耐火材料、工程设备等工程材料。

    12、中建材集团与本公司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甲方:中建材集团

    乙方:本公司

    根据协议,中建材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向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本公司向其支付金融服务费等费用。

    13、本公司与华益玻璃的超薄玻璃销售框架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本公司

    乙方:华益玻璃

    根据协议,本公司附属子公司向华益玻璃销售超薄玻璃产品等。

    上述13份协议均自协议签署并经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

    2011年10月18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上述框架协议进行了审议,参会董事11名,关联董事张宸宫、赵远翔、郭义民3人放弃投票,上述框架协议表决情况均为:同意8票,反对0 票,上述13份框架协议均获得通过,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签署上述协议。

    上述框架协议尚需经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上述持续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洛玻集团

    法人代表:赵远翔

    注册资本:人民币128,674万元

    成立时间:1991年4月

    主要业务:浮法玻璃生产及销售;玻璃加工技术的进出口及内销业务;工程设计及承包、劳务输出等。

    洛玻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31.8%的股权。

    2、中建材集团

    法人代表:宋志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372,303.8万元

    成立时间:1984年

    主要业务:建筑材料(含钢材、木材,只限于采购供应给本系统直属直供企事业单位)及其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装备的研制、批发、零售和本系统计划内小轿车的供应;承接新型建筑材料房屋、工厂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兼营:以新型建筑材料为主的房地产经营业务和主兼营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中建材集团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华益玻璃

    住所: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明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关长文

    注册资本:1160万美元

    成立日期:1993年7月23日

    华益玻璃是中建材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主要从事ITO导电膜玻璃,真空镀膜玻璃及相关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之生产及销售业务。

    华益玻璃为中建材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

    三、关联交易标的、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产品销售框架协议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公司上个三年周期已有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双方约定:供应方应根据购买方所报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定单实施生产,向购买方提供所需的浮法玻璃产品。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附注)1,402.53,717.25,167
    实际交易额796.4729.8120.2(附注)

    附注:(1)基于本公司(作为供应方)与洛玻集团(作为买方)于2009年4月24日订立的浮法玻璃买卖框架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

    (2) 2011年交易额为截至2011年6月30日至累计数。

    根据洛玻集团未来估计需求,及对未来市场价格的预测,本公司预计每年累计产品销售额于2012年不超过人民币906.8万元;于2013年不超过人民币1042.7万元;于2014年不超过人民币1220.5万元。

    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付款期限:原则上当月货款应次月结清。

    2、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公司上个三年周期已有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双方约定:供应方根据购买方所报的生产所需纯碱、煤、燃料油、硅砂、白云石粉、钾长石粉、石灰石粉、碎玻璃及其他原燃料购买计划组织采购,向购买方提供所需原燃材料。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附注)72,28679,71092,737
    实际交易额13,949.214,332.32,068.7(附注)

    附注:(1)基于本公司(作为供应方)与龙新玻璃(作为买方)于2009年4月24日订立的原材料采购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

    (2) 2011年交易额为截至2011年6月30日至累计数。

    根据洛玻集团对原燃材料的预期需求,及原材料价格之预期增长,预计每年累计原燃材料销售额于2012年不超过人民币 28,240.5万元;于2013年不超过人民币28,514.1 万元;于2014年不超过人民币29,863.1万元。

    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向独方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付款方式:原则上当月货款应次月结清。

    3、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公司上个三年周期已有的持续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技术使用、技术咨询服务;

    (2) 生产安全、环保制度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3) 适应市场需求,实施玻璃改色方案;

    (4) 编制工艺技术软件,完成理论与实践技术操作;

    (5) 实施玻璃缺陷物化分析

    (6) 窑炉及主要设备的巡检,制定实施大修方案;

    (7) 对生产用仪表、试验装置进行检验;

    (8) 对因重大意外生产事故,帮助组织恢复生产;

    (9) 仓储服务;

    (10)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受方转运产品到供应方仓库卸车、铁路装车、发运离厂等);

    (11)管理人员持续培训;

    (12)品牌管理。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附注)500500500
    实际交易额362.8284.196.2(附注)

    附注:(1)基于本公司(作为服务供应方)与龙新玻璃(作为客户)于2009年4月24日订立的综合服务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

    (2)2011年交易额为截至2011年6月30日至累计数

    根据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对该等服务的估计需求及玻璃行业提供该等服务之市场行情,本公司预计综合服务费用累计于2012年不超过人民币440.4万元;于2013年不超过人民币437.4万元;于2014年不超过人民币434.4万元。

    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用不低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服务时所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综合服务费用。

    费用结算:每一个会计年度期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结算。

    4、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股权托管协议

    为解决同业竞争,2010年11月12日,本公司与洛玻集团订立股权托管协议,根据股权托管协议,本公司对洛玻集团持有的龙新公司50%股权实施托管,该托管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额为人民币4400万元,该部分股权未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部分股权的重大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托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托管费用为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经公平磋商,并参照龙新玻璃近期的经营情况,与洛玻集团再次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对上述股权继续进行托管,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股权托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托管内容

    (1) 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本公司将有权根据《公司法》及龙新玻璃的公司章程行使龙新股权附带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龙新玻璃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以及监事会会议并在会上表决的权利,以及《公司法》及龙新玻璃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它形式的股东权利。本公司亦须履行龙新股权附带的股东责任;

    (2) 本公司将有权委任龙新玻璃的董事及监事,以代表洛玻集团的董事及监事;

    (3) 本公司将酌情决定行使龙新股权附带的表决权及股东权利,且洛玻集团须授权本公司代表洛玻集团签署相关文件;

    (4) 龙新玻璃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的一切议案均由本公司酌情决定提交,且洛玻集团不得独自提交任何议案;

    (5) 本公司对与龙新股权有关的任何亏损概不负责及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龙新玻璃的经营亏损或其它亏损);

    (6) 洛玻集团须承担与龙新股权有关的任何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责任;

    托管报酬与支付

    (1)在托管期限内,洛玻集团按照龙新公司在当年年度内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不考虑以前年度龙新公司的未弥补亏损)的15%向本公司支付托管报酬,但最低不少于100万元(包括当年年度亏损),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洛玻集团应在每一托管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并且完成对龙新公司的审计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货币方式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托管报酬。

    5、本公司与洛玻集团的供水、供电框架协议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公司上个三年周期已有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双方约定:本公司向洛玻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供水、供电及资产使用等(以下统称“服务"),洛玻集团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附注)2,471.42,588.12,710.5
    实际交易额944.71,088.9448.9(附注)

    附注:(1)基于本公司(作为供应方)与洛玻集团(作为买方)于2009年4月24日订立的供水、供电及供热框架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

    (2)2011年交易额为截至2011年6月30日至累计数。

    根据水电供应单价之预期增长并考虑到2013年后本公司的搬迁等因素,本协议下的服务费用预计每年累计金额于2012不超过人民币1,281.3万元;于2013年不超过人民币154万元;于2014年不超过人民币165.5万元。

    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收取的服务费用不低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费用结算:购买方按照服务之实际用量计算应付款项。结算款项购买方应于次月7号前支付给供应方。

    6、洛玻集团与本公司的产品销售框架协议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公司上个三年周期已有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双方约定:提供应方根据购买方所报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定单实施生产,向购买方供所需浮法玻璃产品。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附注)27,40330,143.333,169.9
    实际交易额5,893.511,618.27,299.8 (附注)

    附注:(1)基于龙新玻璃(作为供应方)与本公司(作为买方)于2009年4月24日订立的供货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

    (2) 2011年交易额为截至2011年6月30日至累计数

    基于本公司统购统销的运营模式,根据洛玻集团附属公司的生产能力,及对未来浮法玻璃产品市场价格的预测,预计每年累计产品销售额于2012年不超过人民币34,350.7万元;于2013年不超过人民币34,805.5万元;于2014年不超过人民币35,251万元。

    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高于向独方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付款方式:原则上当月货款应次月结清。

    7、洛玻集团与本公司的原燃材料销售框架协议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公司上个三年周期已有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双方约定:供应方根据购买方所报的生产所需硅砂等原燃料购买计划组织采购,向购买方提供所需原燃材料。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附注)2,9983,729.53,925
    实际交易额0329.7421.2(附注)

    附注:(1)基于洛玻集团矿产公司(作为供应方)与本公司(作为买方)于2009年4月24日订立的硅砂买卖框架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

    (2) 2011年交易额为截至2011年6月30日至累计数。

    根据过往三个年度原料之售价及消耗量;考虑到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扩产计划;及硅砂等产品价格之预期上涨,本公司预计每年累计产品销售额于2012年不超过人民币2,171.4万元;于2013年不超过人民币2,514.3万元;于2014年不超过人民币2,551.2万元。

    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高于向独方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付款方式:原则上当月货款应次月结清。

    8、洛玻集团与本公司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公司上个三年周期已有的持续关联交易。根据协议提供的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许可承受方使用供应方合法取得的专利技术;提供技术分析和评估;技术鉴定;技术方案;技术信息;产品研发;分析测试及其他技术服务,承受方向供应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2)员工技术培训;

    (3)退休员工提供服务;

    (4)武装民兵训练与人防工程备用服务;

    (5)提供新闻宣传服务。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附注)500500500
    实际交易额408200120(附注)

    附注:(1)基于洛玻集团(作为供应方)与本公司(作为客户)于2009年4月24日订立的综合服务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

    (2)2011年交易额为截至2011年6月30日至累计数。

    考虑到:(i)提供技术相关服务之预期需求及市价;(ii)培训武装民兵、提供民防服务、员工培训服务之预期需求及本地区市价; (iii) 提供宣传服务之预期需求及市价,本公司预计综合服务费用累计金额于2012年不超过人民币285万元;于2013年不超过人民币319万元;于2014年不超过人民币348万元。

    交易价格的确定:

    (1)如果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

    (2)如当时并无适用的国家定价,交易价格应以市场价格确定,参照市场价格时,应考虑的主因素为洛阳或在洛阳附近地区的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公平价格。

    (3)供应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服务时所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费用结算:供应方于次年第一个月内将承受方应支付的具体金额书面通知承受方,并提供合理的数据依据,承受方应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应方支付上述款项。

    9、洛玻集团与本公司的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本协议,洛玻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可行性方案;

    (2)浮法玻璃生产线设计;

    (3)浮法玻璃生产线工程施工;

    (4)浮法玻璃生产设备等。

    考虑到 (i)本公司发展项目的需要;(ii)所涉及的技术及技术工作的复杂性及挑战性;及(iii)提供该等服务之现行市价。预计工程技术服务费用累计金额于2012年不超过人民币530万元;于2013年不超过人民币830万元;于2014年不超过人民币830万元。

    交易价格的确定:

    (1)如果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

    (2)如当时并无适用的国家定价,交易价格应以市场价格确定,参照市场价格时,应考虑的主因素为洛阳或在洛阳附近地区的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公平价格;

    (3)供应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服务所向其收取的服务费用。

    费用支付:供应方于次年第一个月内将承受方应支付的具体金额书面通知承受方,并提供合理的数据依据,承受方应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应方支付上述款项。

    10、中建材集团与本公司的工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本协议,中建材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可行性方案;

    (2)浮法玻璃生产线设计;

    (3)浮法玻璃生产线工程施工;

    考虑到 (i) 本公司发展项目的需要;(ii)所涉及的技术及技术工作的复杂性及挑战性;及(iii)提供该等服务之现行市价。本协议下的工程技术服务费预计每年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交易价格的确定:

    (1)如果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

    (2)如当时并无适用的国家定价,交易价格应以市场价格确定,参照市场价格时,应考虑的主因素为洛阳或在洛阳附近地区的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公平价格;

    (3)供应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服务所向其收取的服务费用。

    费用支付:供应方于次年第一个月内将承受方应支付的具体金额书面通知承受方,并提供合理的数据依据,承受方应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应方支付上述款项。

    11、中建材集团与本公司的工程材料销售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供应方同意根据本公司所报的生产所需浮法玻璃生产设备、耐火材料等工程材料(以下统称“工程材料”)购买计划,向购买方提供所需生产设备、工程材料等,购买方的购买计划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考虑到 (i) 本公司发展项目的需要;(ii) 本公司对设备及耐火材料的预期需求;及(iii) 该等设备及材料之价格走势。本协议下的工程材料交易金额预计每年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供应方收取的工程材料价格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工程材料所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价格。

    付款方式:原则上当月货款应次月结清。

    12、中建材集团与本公司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中建材集团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

    考虑到 (i) 本公司发展项目的需要;(ii) 本公司资金状况。本协议下的金融服务等费用预计每年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服务费用的确定:

    (1)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金融服务费收取的标准确定;贷款利率在贷款时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浮动利率范围确定。

    (2)供应方收取的金融服务费用将不高于供应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或相同金融服务时所向独立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费用结算:

    双方按照公平和合理原则、国家有关金融政策以及金融行业惯例约定付款期限,原则上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当时,收取服务费用。

    13、本公司与华益玻璃的超薄玻璃销售框架协议

    该协议项下的交易为本公司上个三年周期已有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双方约定:供应方同意根据购买方所报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定单实施生产,向购买方提供所需超薄玻璃产品。

    过往三年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
    现有上限(附注)2,841(附注1)8,002(附注2)18,000(附注3)
    实际交易额3,264.57,310.65,366.4 (附注4)

    附注:(1) 基于龙海玻璃(作为供应方)与华益玻璃(作为买方)于2009年4月24日订立的超薄浮法玻璃买卖协议(「华益玻璃供货协议」)所载的上限金额。

    (2) 基于龙海玻璃与华益玻璃于2010年6月10日订立的华益玻璃供货协议之补充协议所载的经修订上限金额。

    (3) 基于本公司(作为供应方)与华益玻璃(作为买方)于2011年5月13日订立的新供货框架协议所载的经修订上限金额。

    (4) 2011年交易额为截至2011年6月30日至累计数。

    考虑到(i)华益玻璃对超薄浮法玻璃的预期需求;及(ii)浮法超薄玻璃市场售价的预期增长。本公司预计每年累计产品销售额于2012年不超过人民币18,151.1万元;于2013年不超过19,918万元;于2014年不超过人民币21,329.1万元。

    交易价格按照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供应方向独方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

    货款结算:购买方付款交货或双方约定其他方式。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签订上述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目的:

    1、确保本公司能够持续获提供及持续提供货品及服务,并保证本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续签8份上个三年周期已有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鉴于本公司以后年度实施发展项目的需要,本公司分别与洛玻集团及中建材集团订立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工程材料销售框架协议及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3、为间接解决本公司与龙新玻璃在玻璃行业的同业竞争,本公司与洛玻集团订立股权托管协议。

    上述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签订及运行,将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并为本公司未来发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上和资金上的保证,为本公司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1)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2)上述关联交易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订立,客观、公正、公允,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本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以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告相关词语释义

    「关联人」 指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本公司不时的董事会;

    「本公司」 指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洛玻集团」指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31.8%股权之本公司控股股东;

    「中建材集团」指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成立之国有独资企业,为本公司之最终控制人;

    「华益玻璃」指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亦为洛玻集团之关联人;

    「龙新玻璃」指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洛玻集团拥有其50%股权;

    「洛玻集团矿产公司」指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矿产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及洛玻集团分别拥有其40.29%及59.71%股权;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及上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指股份之注册持有人。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