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3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暨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在深圳观澜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洪涛装饰产业园有限公司”, 由该公司实施建筑装饰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深圳市洪涛装饰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会同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营业部(下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日期为2011 年10月17日。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12100782142,截止2011年09月16日,专户余额为9723.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建筑装饰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剑军、曾劲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