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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计算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00%)=99,009.90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009.90=990.10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009.90+100)/1.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在场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109.90份。
(2)场内认购金额份额的计算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泰达中证500份额将按4∶6 的比例确认为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适用固定认购费金额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份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1.00%)×100,000=101,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元×100,000×1.00%=1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元×100,000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稳健份额与进取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则两类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泰达稳健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4
泰达进取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6
其中,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份
经确认的泰达稳健份额=100,100×0.4=40,040份
经确认的泰达进取份额=100,100×0.6=60,06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100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各40,040份和60,060份。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泰达中证500份额所分离的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泰达稳健和泰达进取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泰达中证500份额进行日常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投资者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泰达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泰达中证50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泰达中证500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场内、场外申购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泰达中证500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407.11/1.016=48,62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629.0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16=10160元
赎回费=1016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1、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通过上市交易卖出。
3.基金投资者在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基金投资者在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泰达中证500份额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泰达中证5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泰达中证5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和其他相关业务
1、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2、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泰达稳健、泰达进取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4:6比例申请合并为泰达中证5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泰达中证500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4:6比例分离为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场内赎回或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泰达中证5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6、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7、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四)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五)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泰达中证500份额与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泰达稳健份额与六份泰达进取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泰达稳健份额与六份泰达进取份额申请转换成十份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满足4:6的配比关系。
4.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500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理念
采用被动式投资方法,在最小化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跟踪误差与偏离度同时,实现与标的指数的长期同步增长,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简单便利的获取中小企业长期成长价值的投资工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新股、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成分股及权重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制指数的目的。但如遇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致使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替代,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即根据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备选股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实施增发、配送或使股本发生变动等行为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基金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偏离度。月末、季末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并对控制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由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降低交易成本,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出的建仓/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理并搭配使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替代,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内。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组合优化和股票的替代、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原则上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方法,利用股票的替代或其他数量化交易方法来降低买入成本和冲击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并利用有效的日内数量化交易方法来降低冲击成本,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与基金评估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和建议。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量化分析、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5%×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中证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泰达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泰达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 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中证5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90%,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是计算泰达中证500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指期货的估值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R:泰达稳健份额约定的年基准收益率
t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年初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面3位,小数点后面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T日的基金净值在当天闭市后计算,并于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方案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5万元时按照人民币5万元收取)的收取下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每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折算
在泰达稳健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泰达稳健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四部分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泰达稳健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份泰达中证500份额将按4份泰达稳健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4:6的比例。对于泰达稳健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泰达稳健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 月31 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泰达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泰达中证500份额将按4份泰达稳健份额获得新增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参考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泰达中证500份额和泰达稳健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泰达中证500份额当年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泰达中证500份额
■
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的分配;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分配。
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泰达稳健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
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
■
泰达稳健份额折算成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泰达进取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泰达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泰达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当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1)当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泰达中证500份额分别分配给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持有人。
当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后,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泰达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 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参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
■
泰达稳健份额折算成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②泰达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泰达进取份额与泰达稳健份额的份额数保持6:4配比;
b\份额折算前泰达进取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泰达进取份额的资产及因此折算新增的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泰达进取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泰达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
■
泰达进取份额折算成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泰达中证50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泰达中证500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泰达中证500,场内泰达中证500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
■
④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总份额数=不定期份额折算前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数+泰达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泰达稳健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泰达进取份额持有人新增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数
(2)当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和泰达中证5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泰达稳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泰达进取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泰达稳健份额、泰达进取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泰达进取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泰达进取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泰达进取份额的资产相等。
■
②泰达稳健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后泰达稳健份额与泰达进取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4:6配比;
b\份额折算前泰达稳健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泰达稳健份额的资产及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泰达稳健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泰达稳健份额与新增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
■
场外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费率 |
M<50万 | 1.00% | |
50万≤M<250万 | 0.60% | |
250万≤M<500万 | 0.40% | |
500万≤M<1000万 | 0.20% | |
M≥1000万 | 每笔1000元 | |
场内认购费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
场外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费率 |
M<50万 | 1.20% | |
50万≤M<250万 | 1.00% | |
250万≤M<500万 | 0.60% | |
500万≤M<1000万 | 0.40% | |
M≥1000万 | 每笔1000元 | |
场内申购费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
场外赎回费率 |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 费率 |
1天 ~365天 | 0.5% | |
366天(含)~730天 | 0.25% | |
731天(含)以上 | 0 | |
场内赎回费率 |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