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钢构 公告编号:2011-043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1年8月3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湖北光正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在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使用1亿元超募资金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湖北光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并作为“光正(武汉)十二万吨钢结构和新型建材生产基地项目”投资主体。该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名称暂定为“湖北光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注册冠名为准)。【详细内容见2011年8月3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阳逻电力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阳逻电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将就超募资金的使用设立专户,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另行签署超募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届时将另行公告。
公司连同保荐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与建设银行阳逻电力支行于2011年10月1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2001136239059996666,截止2011年10月17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在武汉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十二万吨钢结构和新型建材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协定存款及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协定存款账户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不办理其他结算及现金业务,不得直接对外进行任何支付,协定存款款项必须进入本《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定期存单只作为存款用途,不直接发生经济活动,存单到期后相关款项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期限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得对外发生一切经济活动。另外,存单到期后如甲方希望续存,将视实际情况签署补充协议并公告。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勇、孔庆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