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除董事张晓仑和董事朱元巢因公务出差以委托方式出席以外,其余董事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姓名 | 斯泽夫 |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龚丹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曾义 |
公司负责人斯泽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义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 总资产(元) | 87,747,942,887.23 | 82,252,888,512.58 | 6.68 |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12,974,936,901.04 | 11,038,754,290.22 | 17.5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6.47 | 5.51 | 17.54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568,040,680.92 | -232.74 |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1.28 | -232.74 | |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营业总收入(元) | 30,090,863,163.61 | 15.88% |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740,340,764.02 | 2,278,253,643.38 | 5.11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7 | 1.14 | 5.1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6 | 1.10 | 3.4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7 | 1.14 | 5.11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64 | 18.85 | 增加0.44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52 | 18.28 | 增加0.35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524,977.14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73,235,927.57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2,076,138.77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570,614.18 |
| 所得税影响额 | -9,392,051.60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133,849.46 |
| 合计 | 68,881,756.60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58,278 |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882,553,235 | 人民币普通股 |
|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 338,177,697 | 境外上市外资股 |
|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16,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 | 10,959,496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银行-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8,939,810 | 人民币普通股 |
|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 8,514,396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 7,546,864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 7,276,552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工商银行-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772,558 | 人民币普通股 |
|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6,183,995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三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2011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00.9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5.8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7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3.48%;实现基本每股收益1.14元,上年同期为0.85元。
2011年1-9 月,公司发电设备产量达到3154.95万千瓦。其中,水轮发电机组18台/415.85万千瓦,汽轮发电机48台/2607.3万千瓦,风力发电机组861台/131.8万千瓦。电站锅炉42台/1862.2万千瓦,电站汽轮机77台/2948.6万千瓦。
2011 年1-9月,公司新增生效订单365亿元,其中出口项目123亿元,占34%。新增订单中,高效清洁能源占56%、新能源占8%、水能及环保占4%、工程及服务业占32%。截止2011年9月底,公司在手订单超过1500亿元。
3.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1-9 月)
单位:(人民币)元
| 分行业或分产品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营业利润率 (%) |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分行业 | ||||||
| 发电设备制造业 | 29,757,579,617.54 | 23,661,141,122.53 | 20.49 | 16.38 | 13.63 | 增加1.93个百分点 |
| 分产品 | ||||||
| 高效清洁发电设备 | 17,577,010,970.75 | 14,220,675,438.99 | 19.10 | 24.19 | 23.16 | 增加0.69个百分点 |
| 新能源 | 6,311,421,618.54 | 5,123,417,358.41 | 18.82 | -11.74 | -9.44 | 减少2.06个百分点 |
| 水能及环保设备 | 2,109,324,560.98 | 1,774,976,432.41 | 15.85 | 11.15 | 8.39 | 增加2.14个百分点 |
| 工程及服务 | 3,759,822,467.27 | 2,542,071,892.72 | 32.39 | 58.79 | 28.32 | 增加16.06个百分点 |
主营业务分行业和分产品情况的说明:
从综合毛利率来看,本期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为20.49%,上年同期为18.56%,同比增加1.93个百分点;较2010年全年增加0.56个百分点,综合毛利率持续上升主要得益于公司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深入开展降本增效、增收节支工作并取得实效。从产品分析,本期新能源毛利率为18.82%,上年同期为20.88%,同比减少2.06个百分点,较2010年全年减少3.01个百分点,新能源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期风电产品销售价格同比下降;本期工程及服务毛利率为32.39%,同比大幅增加16.06个百分点,较2010年全年增加9.9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本期工程及设备总成套项目销售规模增加及项目结构发生变化。
3.3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资产表变动情况分析
资产构成变动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 项目 | 期末数 | 期初数 | 同比增减率% |
| 货币资金 | 95.06 | 137.54 | -30.88 |
| 应收账款 | 148.11 | 117.09 | 26.49 |
| 应付账款 | 158.45 | 111.08 | 42.64 |
| 应交税费 | 0.77 | 13.50 | -94.33 |
变动原因分析:
1、本期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30.88%,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的货款同比大幅减少。
2、本期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26.49%,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合同结算的完工款、质保金相应有所增加。
3、本期应应付账款较期初增加42.64%,主要原因是本期减少了货币资金支付力度。
4、本期应交税费较期初减少94.33%,主要原因是本期缴纳了上年度企业增值税等税款。
――报告期内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分析
费用构成变动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 项目 | 本期数 | 上年同期数 | 同比增减率% |
| 管理费用 | 22.91 | 17.35 | 32.07 |
| 资产减值损失 | 7.04 | 5.17 | 36.16 |
| 净利润 | 23.16 | 17.83 | 29.90 |
|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 22.78 | 17.07 | 33.48 |
变动原因分析:
1、本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32.07%,主要原因是公司进一步加强了技术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同比大幅增加。
2、本期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长36.16%,主要原因是随着应收账款的增长、按照会计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相应增加。
――报告期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情况分析
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 项 目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同比增减率%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5.68 | 19.35 | -232.74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99 | -20.63 | -46.73 |
变动原因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额同比增加232.74%,主要原因是本期货款回收金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额同比减少46.73%,主要原因是随着东方汽轮机公司灾后重建项目、东方重机三期建设项目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完工,本期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现金支出较上年同期大幅度减少。
3.4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6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7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1年5月17日,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批准本公司2010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即: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派发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为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13元(含税)共计人民币260,501,800.00元(含税),余下未分配利润结转2011年度;截止本报告期末,上述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泽夫
2011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1-01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1日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其中董事张晓仑委托董事张继烈、董事朱元巢委托董事斯泽夫代为出席)),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斯泽夫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的召开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持续关联交易议案,由于除三名独立董事(李彦梦先生、赵纯均先生、彭韶兵先生)外,公司其他六名董事(斯泽夫先生、张晓仑先生、温枢刚先生、黄伟先生、朱元巢先生、张继烈先生)均属关联董事,因此在对持续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除三名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均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三季报(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公告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的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签订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进行相关交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刊登之《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构成关联交易,需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在听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向公司股东(不包括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及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联系人)提供意见。董事会决定由独立董事李彦梦先生、赵纯均先生、彭韶兵先生组成该独立董事委员会。
三、 审议通过《关于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A股股票和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均已实施完成。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XYZH/2011CDA3021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截至2011年9月30日,上述两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共计节余349,520,459.48元(含利息收入、手续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同日刊登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
四、 审议通过《关于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该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09年签署之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期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相关持续关联交易将于2011年12月31日之后的未来几年继续进行。
因此,公司拟与东方电气集团签订《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及《2012-2014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并拟与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上述全部拟签署之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经批准后的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董事会审议通过拟于本次会议之后与东方电气集团及财务公司签订的《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2012-2014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以下统称“2012-201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同意进行相关持续关联交易;审议通过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审议通过有关持续关联交易的公告,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对公告作出必要的但不与本次董事会各项决议相冲突的修改(包括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作出的修改);授权董事长斯泽夫先生或其授权的人签署有关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批准:
(1)《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包括该协议、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2)《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包括该协议、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3)《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包括该协议、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同时,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处理持续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事宜。
前述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各自的建议年度交易上限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同日刊登之《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议案的意见函。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董事会认为2012-2014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乃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交易的年度金额上限合理,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决定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相关持续关联交易议案以及六届十九次董事会通过的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东大会召开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事宜,并择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文件。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1-01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在成都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文秉友先生主持。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 票,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监事会听取了公司对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情况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事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 票,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监事会听取了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说明,并进行了认真审核和讨论。监事会认为: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要求。该交易未损害本公司及其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并按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 票,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监事会听取了公司对本次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及截止2011年9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符合股东大会决议,投资项目均已建设完工并投入正常使用。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10月20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1-013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鉴于本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期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该等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签署《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及《2012-2014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
2. 上述《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尚需经本公司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法人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本公司曾于2009年5月5日与东方电气集团签订《2009年签署之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09年签署之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09年签署之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2009年签署之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及《2009年签署之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并与东方电气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2009年签署之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上述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期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
鉴于上述持续关联交易协议所约定的相关交易将在2011年12月31日之后的未来几年继续进行,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与东方电气集团签订了《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及《2012-2014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并与财务公司签订《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上述6份协议以下合称“2011年签署之持续关联交易协议”)。2011年签署之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的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东方电气集团系本公司控股股东,财务公司系东方电气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财务公司签署协议并进行日常持续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
2011年10月21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本公司共9名董事,其中6名关联董事(斯泽夫、张晓仑、温枢刚、黄伟、朱元巢、张继烈)回避表决,其余3名独立董事(李彦梦、赵纯均、彭韶兵)均参与表决并一致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11年签署之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交易的年度金额上限合理,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相关持续关联交易建议交易上限占本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东方电气集团、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联系人及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除本公司股东大会外,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取得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 东方电气集团
东方电气集团系一家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3,478,695,000元,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法定代表人为斯泽夫。东方电气集团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84年1月23日(84)机电函字96号《关于成立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的通知》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名为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1992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2]工商企集字第10号《核准通知书》同意,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更名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9年4月28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即东方电气集团现时的名称。东方电气集团现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
根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东方电气集团总资产为100,158,139,009.98元,净资产为18,194,223,354.43元,净利润为2,525,392,415.71元。
2. 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2,095,000,000元,住所为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为文利民,经营范围包括:为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短期人身险、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代理;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间市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或审批文件为准)。
东方电气集团现直接持有财务公司100%的股权。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XYZH/2010CDA3057-02/01号《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截至2010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总资产为17,557,917,557.58元,净资产为539,743,200.57元,201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5,144,484.39元。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皆超过本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3000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1) 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东方电气集团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向并促使其下属企业(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下同)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供应产品(原材料、半成品、配套件、辅助材料、零部件、生产工具及设备、加工工具、劳保用品、其它有关产品及材料)及提供生产服务(加工服务、进口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检验及测试服务、售后服务、运输服务、有关工具及设备的保养、维修与管理服务、车辆维修及其它有关服务),本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要求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供应产品及提供生产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本公司的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下属企业)应分别就各项产品的供应或生产服务的使用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及付款形式等)。
(2) 定价原则和依据
a) 市场价(指(i)供应产品或提供生产服务一方于日常业务过程中向独立第三方供应或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或生产服务的价格;或(ii)购买产品或获得使用生产服务的一方以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取得的价格,而该公开招标或议标的过程必须有独立第三方参与竞投和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亦必须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或
b) 如无市场价,则按照成本价加上适当服务费。(成本价指负责供应该产品或提供该生产服务的一方就生产或提供该产品及生产服务的成本;适当服务费指按一般商业条款,由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之服务费,该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该成本价的15%,此等服务费是根据其他同行采纳的市场常规厘定。)
(3) 结算方式
a) 市场惯例;或
b) 如无市场惯例,则按照向独立第三方供应同类产品及提供同类生产服务的费用收取时间和费用收取方式确定。
(4) 历史交易金额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支付的采购产品及使用服务费用分别约为254,568.8万元(经审计)、167,778.4万元(经审计)及64,791万元(未经审计)。
(5) 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14年12月31日止。
(6) 交易上限
预计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各年发生的金额为:2012年不超过300,000万元,2013年不超过350,000万元,2014年不超过400,000万元。
2. 《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
(1) 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本公司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向并促使本公司的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供应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汽轮机产品、锅炉产品、核电产品、燃气汽轮机产品、发电设备、生产设备、零部件、备件、辅助材料、劳保用品、其它有关产品及材料)及提供生产服务(加工服务、技术服务、运输服务、进口代理服务及其它有关服务)。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同意购买产品及使用生产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本公司的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下属企业)应分别就各项产品的供应或生产服务的使用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及付款形式等)。
(2) 定价原则和依据
a) 市场价;或
b) 如无市场价,则按照成本价加上适当服务费。
(“市场价”、“成本价”及“适当服务费”的定义同《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部分。)
(3) 结算方式
a) 市场惯例;或
b) 如无市场惯例,则按照向独立第三方供应同类产品及提供同类生产服务的费用收取时间和费用收取方式确定。
(4) 历史交易金额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采购产品及使用服务费用分别约为235,144.5万元(经审计)、136,840.7万元(经审计)及31,878.8万元(未经审计)。
(5) 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14年12月31日止。
(6) 交易上限
预计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各年发生的金额为:2012年不超过178,000万元,2013年不超过178,000万元,2014年不超过178,000万元。
3. 《2012-2014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
(1) 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本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及条件向并促使本公司的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共享设施服务(包括水、电、气)、通讯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东方电气集团有权(但没有义务)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要求本公司向及促使本公司的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该等服务;东方电气集团同意根据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及条件向并促使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清洗服务、职工管理服务、幼儿园服务、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民兵服务、教育服务、培训服务及其它配套服务,本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要求东方电气集团向及促使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提供该等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本公司的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下属企业)应分别就提供各项服务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订购及付款形式等)。
(2) 定价原则和依据
a) 按照政府指定价格;
b) 若无相关政府指定价格,则按照市场价(市场价指(i)提供服务的一方在相关市场中,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价格;或(ii)在相关市场中,任何独立第三方向其他独立第三方就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价格;或(iii) 在相关市场中,参考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行业标准或惯常做法而厘定的价格);或
c) 若无相关政府指定价格或市场价,则按照成本价加上适当服务费。(成本价指负责提供该服务的一方就提供该服务的成本;适当服务费指按一般商业条款,由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之服务费,该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不高于该成本价的15%,此等服务费是根据其他同行采纳的市场常规厘定。)
(3) 结算方式
a) 市场惯例;或
b) 如无市场惯例,则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费用收取时间和费用收取方式确定。
(4) 历史交易金额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支付的服务费分别约为7,588万元(经审计)、7,019万元(经审计)及2,084万元(未经审计)。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分别约为1,004万元(经审计)、2万元(经审计)及5万元(未经审计)。
(5) 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14年12月31日止。
(6) 交易上限
在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预计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应付的服务费为:2012年发生的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2013年发生的金额不超过18,000万元,2014年发生的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预计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应收的服务费为:2012年发生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013年发生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014年发生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 《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
(1) 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财务公司根据其现时所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意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资金结算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可从事的其它投资、金融财务服务。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本公司子公司)与财务公司应分别就相关的金融财务服务的使用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还款期、提存服务细则等)。
(2) 定价原则和依据
a) 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及不低于一般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当时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b)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不时所规定的贷款利率下浮10%,且不高于一般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当时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c)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免收结算手续费。
d)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其它投资、金融及财务服务将收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应不高于中国境内的其它商业银行所收取的费用。
(3) 结算方式
a) 市场惯例;或
b) 如无市场惯例,则按照向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费用收取时间和费用收取方式确定。
(4) 历史交易金额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在财务公司保持的最高单日存款余额及本公司和本公司子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的总额分别约为460,138.8万元(经审计)、 768,378.8万元(经审计)及1,002,614.8万元(未经审计)。在上述期间,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贷款的金额及本公司和本公司子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的总额分别约为7,830.9万元(经审计)、208,983万元(经审计)及219,875.8万元(未经审计)。
(5) 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14年12月31日止。
(6) 交易上限
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三个年度各年,预计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将在财务公司保持的最高单日存款余额及预计本公司和本公司子公司将从财务公司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的总额上限为1,240,000万元、1,350,000万元及1,460,000万元。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三个年度各年,预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贷款的金额及预计本公司和本公司子公司将向财务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的总额上限为1,280,000万元、1,390,000万元及1,500,000万元。
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三个年度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在财务公司保持的最高单日存款余额及从财务公司获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总额的建议上限较2008年、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实际最高金额提高的原因包括:
a) 本公司拟进一步提高本公司及子公司集中处理现金及财务管理功能,加强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本效益;
b) 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公司的货币资金为10,781,947,568.49元(合并报表数,未经审计)。
c) 参考根据业务预计增长所得出的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子公司)未来数年现金结余的预计增幅;及
d) 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子公司)未来自财务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将相应增加。
(7) 风险控制措施
a) 财务公司是东方电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避免东方电气集团占用(包括变相占用)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子公司资金,根据《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财务公司将确保本公司和东方电气集团在财务公司资金管理上的独立性,财务公司应分别为本公司和东方电气集团设立两个相互独立的现金池管理模式。根据该管理模式,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总账户,本公司子公司均在财务公司开立子账户,本公司通过与本公司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本公司子公司的存款资金全部或部分归集到本公司总账户上,由本公司集中管理和使用资金,以有效提高本公司的整体资金使用效益;东方电气集团在财务公司开立总账户,东方电气集团下属企业在财务公司开立子账户,东方电气集团下属企业的存款资金全部或部分归集到东方电气集团总账户上。在此管理模式下,本公司现金池与东方电气集团现金池完全隔离、互不串用,本公司有权即时监控财务公司的现金池管理,以确保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子公司)存款安全。
b) 东方电气集团进一步提供保障
东方电气集团为进一步向本公司提供保障,已向本公司发出如下不可撤回及无条件的保证:当财务公司于《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款项到期或须履行义务,而财务公司没有支付有关款项或履行义务时,则:
i. 东方电气集团将按本公司要求即时支付有关款项及履行有关义务;
ii. 在合法情況下,本公司有权在不超过本公司及/或任何本公司子公司根据《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存放于财务公司存款本金结余及应付利息之限度内,将其用于抵销本公司及/或任何本公司子公司欠东方电气集团及/或其任何下属企业之任何款额;而东方电气集团承诺签署、并将促使其下属企业签署任何使该抵销权生效的必要文件;及
iii. 如果《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任何财务公司的义务因任何原因(不论财务公司或本公司是否知悉)致使其未能或变得未能执行或失效或非法,东方电气集团将按本公司要求即时向本公司就本公司须承担的任何费用、亏损或负债作出赔偿。
5. 《2012-2014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
(1) 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东方电气集团同意依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并促使其下属企业同意将相关物业出租给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并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业不间断地合法享有独占使用权。本公司同意并促使本公司子公司同意按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承租相关物业。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下属企业)须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本公司的子公司)就出租各项租赁物业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租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
(2) 定价原则和依据
a) 市场价(指独立第三方租赁类似位置及面积的土地或建筑物或相同或类似的生产设备的市场租金或参照地方政府就同类形租赁物业租金的统计价格);或
b) 如无市场价,按照成本价(指适用于租赁物业每季的折旧金额、维护维修费及租金对应的税费)加上适当利润(指任何租赁物业,按一般商业条款,由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之合理利润,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利润不可高于成本价的15%,此等利润是根据其他同行采纳的市场常规厘定)确定。
(3) 结算方式
根据本协议,租金每季度(3个月)交付一次,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本公司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该季度的租金全额汇入东方电气集团或其下属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不足一个季度的,在该租赁期限内任一时间交付。
(4) 历史交易金额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支付的租金分别约为3,397万元(经审计)、5,009.6万元(经审计)及1,925.8万元(未经审计)。
(5) 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14年12月31日止。
(6) 交易上限
预计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三个年度各年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应付租金金额为2012年不超过8,000万元,2013年不超过9,000万元,2014年不超过10,000万元。
6. 《2012-2014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
(1) 基本内容
根据本协议,本公司同意依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并促使本公司子公司将相关物业出租给东方电气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并保证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业不间断地合法享有独占使用权。东方电气集团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并促使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承租相关物业。
在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促使本公司的子公司)须与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下属企业)就出租各项租赁物业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租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
(2) 定价原则和依据
a) 市场价(指独立第三方租赁类似位置及面积的土地或建筑物或相同或类似的生产设备的市场租金或参照地方政府就同类形租赁物业租金的统计价格);或
b) 如无市场价,按照成本价(指适用于租赁物业每季的折旧金额、维护维修费及租金对应的税费)加上适当利润(指任何租赁物业,按一般商业条款,由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之合理利润,但在任何情况下,该利润不可高于成本价的15%,此等利润是根据其他同行采纳的市场常规厘定)确定。
(3) 结算方式
根据本协议,租金每季度(3个月)交付一次,东方电气集团(或东方电气集团促使其下属企业)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该季度的租金全额汇入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不足一个季度的,在该租赁期限内任一时间交付。东方电气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气、房屋或设备维修等费用以及相关物业、供暖费用由东方电气集团或其下属企业自行负担。
(4) 历史交易金额
2009年、2010年及2011年1-6月,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租金分别约为159.4万元(经审计)、0万元(经审计)及23.3万元(未经审计)。
(5) 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自2012年1月1日起有效至2014年12月31日止。
(6) 交易上限
预计2012年、2013年及2014年三个年度各年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支付的租金金额为2012年不超过300万元,2013年不超过300万元,2014年不超过30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董事认为,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上述日常持续关联交易均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并在框架协议及相关具体交易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相关持续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持续关联交易前,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关联交易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交易的年度金额上限合理,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获聘为本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2012年非豁免框架协议,即《2012年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及《2012年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就《2012年财务服务框架协议》而言,仅包括财务公司拟根据协议提供的存款服务)的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非关联股东提供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i)2012年非豁免框架协议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就非关联股东而言有合理商业理由;(ii)非豁免持续关联交易乃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iii)订立包括2012年非豁免框架协议在内的各协议符合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整体利益;及(iv)2012年非豁免框架协议项下的建议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及非关联股东就拟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以批准2012年非豁免框架协议。
七、审计与审核委员会意见
2011年签署之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其条款公平合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相关交易的年度金额上限合理,进行相关关联交易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建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2011年签署之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建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签订的《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与财务公司签订的《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公司曾于2009年5月5日与东方电气集团签订《2009年签署之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09年签署之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2009年签署之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2009年签署之物业及设备承租人框架协议》及《2009年签署之物业及设备出租人框架协议》,并与财务公司签订《2009年签署之财务服务框架协议》。该等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发的《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已就签订和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分别取得了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批准及/或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批准。
1. 关联方情况
东方电气集团和财务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详见本公告第二部分“关联方介绍”所述。
2009年1月1日至今,东方电气集团和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2009年6月2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东方电气集团提名的斯泽夫先生、张晓仑先生、温枢刚先生、黄伟先生、朱元巢先生、张继烈先生获选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名的文秉友先生、文利民先生获选为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009年6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温枢刚先生获聘为本公司总裁、朱元巢先生获聘为本公司高级副总裁。
2010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朱元巢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高级副总裁。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包括财务公司)兼职情况如下:
| 姓名 | 兼职单位名称 | 担任的职务 | 是否领取报酬津贴 |
| 斯泽夫 | 东方电气集团 | 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 否 |
| 张晓仑 | 东方电气集团 | 常务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 否 |
| 温枢刚 | 东方电气集团 | 党组成员 | 否 |
| 黄伟 | 东方电气集团 |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 否 |
| 朱元巢 | 东方电气集团 |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 否 |
| 张继烈 | 东方电气集团 | 总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部长 | 否 |
| 文秉友 | 东方电气集团 | 董事、党组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 是 |
| 文利民 | 东方电气集团 | 总会计师 | 是 |
| 王从远 | 东方电气集团 | 审计部副部长 | 否 |
2. 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
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即2009年度、2010年度,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包括财务公司)发生的年度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 年度 | 交易种类和交易标的 | 交易金额 (万元) |
| 2009 |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采购产品及生产服务 (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配套件、辅助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及工具、加工工具、劳保用品及其他相关产品及物料, 服务包括:加工服务、进口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检验及测试服务、售后服务、运输服务、有关工具及设备的保养、维修与管理服务、车辆维修及其他相关服务) | 254,568.80 |
|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销售产品及提供生产服务(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气轮机产品、锅炉产品、核电产品、燃气汽轮机产品、发电设备、生产设备、零部件、备件、辅助材料、劳保用品及其他相关产品及物料; 服务包括:加工服务、技术服务、运输服务、进口代理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 235,144.50 | |
|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医疗服务、清洗服务、职工管理服务、幼儿园、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民兵服务、教育服务、培训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 | 7,588.00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并收取存款利息 | 460,138.80 | |
|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贷款并收取贷款利息 | 7,830.90 | |
|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出租物业和设备 | 3,397.00 | |
| 2010 |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采购产品及生产服务 (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配套件、辅助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及工具、加工工具、劳保用品及其他相关产品及物料, 服务包括:加工服务、进口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检验及测试服务、售后服务、运输服务、有关工具及设备的保养、维修与管理服务、车辆维修及其他相关服务) | 167,778.40 |
|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向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销售产品及提供生产服务(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气轮机产品、锅炉产品、核电产品、燃气汽轮机产品、发电设备、生产设备、零部件、备件、辅助材料、劳保用品及其他相关产品及物料; 服务包括:加工服务、技术服务、运输服务、进口代理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 | 136,840.70 | |
|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包括:医疗服务、清洗服务、职工管理服务、幼儿园、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民兵服务、教育服务、培训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 | 7,019.00 | |
|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在东方电气财务公司存款并收取存款利息 | 768,378.00 | |
|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提供贷款并收取贷款利息 | 208,983.00 | |
| 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向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出租物业和设备 | 5,009.60 |
上述关联交易执行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分别于2007年5月16日签署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该等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东方电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和2009年5月5日签署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以及本公司与财务公司于2009年5月5日签署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相关关联交易的年度交易金额均在持续关联交易协议约定上限之内。
3. 历史关联交易评价
本公司董事认为,本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上述日常持续关联交易均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并在框架协议及相关具体交易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相关持续关联交易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
九、备查文件目录
1.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审计与审核委员会意见;
4.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 2011年签署之持续关联交易协议。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1-01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A股股票和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均已实施完成,截至2011年9月30日,共计节余募集资金349,520,459.48元(含利息收入、手续费26,017,944.58元)。经公司六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 2008年11月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100号)核准,本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00万股,每股发行价20.5元。此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2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15.40万元(包括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公告费用、媒体宣传费、登记费、验资及公证费用等)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734.60万元(其中:股本人民币6,500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23,234.60万元),此次增资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出具的XYZH/2008CDA3047号验资报告审验。
2. 2009年11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51号)核准,本公司于2009年11月9日向包括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八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9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42.07元。此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45,455,1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585,064.41元(包括保荐费用、律师费用、财务顾问费用、验资及路演费用等)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9,870,035.59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1,993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4,879,940,035.59元),此次增资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所出具的XYZH/2009CDA3027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11年9月30日,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A股股票和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均已实施完成,共计节余募集资金349,520,459.48元(含利息收入、手续费26,017,944.58元),具体情况如下:
1. 2008年公开增发A股股票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东方电气风电产业化项目 | 59,560.00 | 59,560.00 | 59,560.00 | 0.00 |
| 1) | 东方电气风电华东(新能源)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40,936.30 | 40,936.30 | 40,936.30 | 0.00 |
| 2)) | 东方电气华北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 18,623.70 | 18,623.70 | 18,623.70 | 0.00 |
| 2 | 东方电气百万千瓦核电常规岛技改项目 | 38,643.90 | 38,643.90 | 34,121.95 | -4,521.95 |
| 3 | 东方电气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设备核心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1,530.70 | 31,530.70 | 28,973.39 | -2,557.31 |
| 合计 | 129,734.60 | 129,734.60 | 122,655.34 | -7,079.26 | |
2. 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汉旺生产基地灾后异地重建项目(含F级50MW[IGCC]燃机研发) | 170,000.00 | 220,000.00 | 220,000.00 | 0.00 |
| 2 | 清洁高效锅炉燃烧技术实验中心项目 | 2,100.00 | 2,100.00 | 2,100.00 | 0.00 |
| 3 | 东方电气百万千瓦核电常规岛技改项目 | 79,000.00 | 79,000.00 | 53,729.02 | -25,270.98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0 | 198,887.00 | 198,887.00 | 0.00 |
| 合计 | 351,100.00 | 499,987.00 | 474,716.02 | -25,270.98 | |
注:根据本公司2010年第六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决议,将此次超募集资金人民币1,488,870.035.59中的5亿元追加用于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汉旺生产基地灾后异地重建项目(含F级50MW[IGCC]燃机研发),其余988,870,035.59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同意将截至2011年9月30日,2008年公开增发A股股票和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节余的募集资金349,520,459.48元(含利息收入、手续费26,017,944.58元)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2008年公开增发A股股票和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手续费)全部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保荐机构意见
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行为真实、合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及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发行人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手续费)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6.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7. 独立董事意见;
8. 监事会意见;
9. 保荐人意见。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