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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132版)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年10月27日 公告日期:2011年10月24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1年6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广发聚利债券

    场内简称:广发聚利

    2、交易代码:162712

    3、基金份额总额:335,745,621.79份(截止:2011年10月20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08元(截止:2011年10月20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4,181,924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0月27日

    8、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68号

    2、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1年7月4日至2011年7月29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2)场外发售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净认购额(不含利息)为335,706,574.43元人民币,按照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折算成基金份额计335,706,574.4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229户。认购资金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9,163.00元,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折合基金份额39,047.36份,折算差额人民币115.64元计入基金资产(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元),小数点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场外利息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上述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折算的合计基金总份额为335,745,621.79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及利息已于2011年8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8月5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8月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35,745,621.79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 31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0月2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广发聚利债券

    场内简称:广发聚利

    5、交易代码:162712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4,181,924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10月2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38户,其中场内持有人总户数为290户,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3,94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9,222.6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10月20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5,065,402.0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8.10%;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40,680,219.73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1.90%。

    1、场内部份

    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为24,181,924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为15,200,646份,个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为8,981,278份。

    2、场外部份

    场外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为311,563,697.79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为125,479,573.73份,个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为186,084,124.06份。

    (三)截至2011年10月20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000416.0041.35
    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00208.0020.68
    3魏丽497212.002.06
    4盛新宇300066.001.24
    5汪省尧208020.000.86
    6焦振峰200046.000.83
    7徐燕飞200041.000.83
    8于秀琴200041.000.83
    9王秀京200027.000.83
    10北京华信和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022.000.83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1183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香江投资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公募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准则;研判市场时机,审议公募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报告,确定公募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评估并审定公募基金投资策略及拟重点投资的证券;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等。
      
    部门名称职能定位
    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募股票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研究发展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
    机构投资部负责年金、社保及专户产品的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及资产的投资管理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的投资管理
    数量投资部负责公募指数型基金的管理、指数衍生产品(包括股指期货等)的研究和应用、量化选股的投资产品研究和管理
    金融工程部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工作,公司发展规划研究
    市场拓展部负责公募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的募集与持续销售、营销推广、客户服务工作,下设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分公司及深圳理财中心。
    机构理财部负责企业年金、“一对一”专户理财业务、机构业务的市场开拓与服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
    监察稽核部负责合规及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投资风险监控与业绩归因分析
    中央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等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
    注册登记部负责开放式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存管和资金的清算管理
    基金会计部负责开放式基金、年金资产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北京办事处负责协调办理公司在京有关事项。

    4、截止2011年6月30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214人,其中博士学位16人、硕士学位115人和学士学位68人。

    5、本基金经理

    代宇,女,中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5年7月至2007年9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及交易员,2007年9月至2008年11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研究员,2008年11月至2011年8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投资人员,2011年8月任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021.99 亿元,增长4.65%。2011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19%;利息净收入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29%。其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9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三)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四)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 洪锐明

    联系人:胡小骏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1年10月20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2011年10月20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011年10月20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54,463,952.78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2,973,957.75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12,320.84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320,846,389.5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93,179,708.98
    其中:股票投资-应付证券清算款302,033.91
    债券投资320,846,389.51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110,115.14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36,705.04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33,580,440.37应付交易费用2,436.97
    应收证券清算款16,377,992.04应付税费8,376
    应收利息3,939,792.08应付利息5,959.96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119,095.58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193,764,431.5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335,745,621.79
      未分配利润2,684,792.00
      所有者权益合计338,430,413.79
        
    资产合计:532,194,845.37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532,194,845.3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1年10月20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320,846,389.5160.29
     其中:债券320,846,389.5160.29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33,580,440.3725.1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57,437,910.5310.79
    6其他各项资产20,330,104.963.82
    7合计532,194,845.37100

    (二)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37,464,061.5011.07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147,362,737.2043.54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131,372,000.0038.82
    7可转债4,647,590.811.37
    8其他  
    9合计320,846,389.5194.80

    (四)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1010721国债⑺334,11035,298,721.5010.43
    2118227611中铁股MTN2300,00031,008,000.009.16
    3118227111中石油MTN5300,00030,495,000.009.01
    4118221811伊泰MTN1200,00020,206,000.005.97
    512209111重机债200,00020,100,000.005.94

    (五)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2,320.84
    2应收证券清算款16,377,992.04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3,939,792.08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20,330,104.9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25709唐钢转债2,810298,762.010.09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邮政编码:501308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