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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11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
    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2011年11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

    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记账式国债 特别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0号)等相关通知,2011年11月我公司将代理以下25只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资金发放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11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的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交易代码挂牌名称兑付/兑息代码年利率(%)付息方式(月)业务类别兑付/兑息资金(元)债权登记日资金清算日发行人规定的兑付/兑息日
    101903510国债350190352.6812兑息2.68011月3日11月3日11月4日
    201992709国债270199273.686兑息1.84011月4日11月4日11月5日
    301990709国债070199073.026兑息1.51011月4日11月4日11月7日
    401980608国债060198064.506兑息2.25011月7日11月7日11月8日
    501903610国债360190362.1512兑付102.15011月8日11月10日11月11日
    601901210国债120190123.256兑息1.62511月11日11月11日11月13日
    702004711贴债02020047//兑付100.00011月9日11月11日11月14日
    801050405国债(4)0105044.116兑息2.05511月14日11月14日11月15日
    901051205国债(12)0105123.656兑息1.82511月14日11月14日11月15日
    1001061906国债(19)0106193.276兑息1.63511月14日11月14日11月15日
    1113005810地债091300583.2312兑息3.23011月14日11月14日11月15日
    1213005910地债101300593.7012兑息3.70011月14日11月14日11月15日
    1301070607国债060107064.276兑息2.13511月16日11月16日11月17日
    1401903710国债370190374.406兑息2.20011月17日11月17日11月18日
    1501992909国债290199292.4212兑息2.42011月18日11月18日11月19日
    1601901410国债140190144.036兑息2.01511月23日11月23日11月24日
    1701982208国债220198222.7112兑息2.71011月23日11月23日11月24日
    1801041004国债(10)0104104.8612兑付104.86011月22日11月24日11月25日
    1901051305国债(13)0105133.0112兑息3.01011月24日11月24日11月25日
    2001903810国债380190383.8312兑息3.83011月24日11月24日11月25日
    2101971807国债180197184.3512兑息4.35011月25日11月25日11月26日
    2201911211国债120191124.486兑息2.24011月25日11月25日11月26日
    2301062006国债(20)0106202.9112兑息2.91011月25日11月25日11月27日
    2401982308国债230198233.626兑息1.81011月25日11月25日11月27日
    2501993009国债300199304.306兑息2.15011月29日11月29日11月30日

    注:“兑付/兑息资金”指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兑付或兑息资金。

    二、我公司将分别确认各只国债、地方政府债代理兑付/兑息资金到账后,于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资金清算日进行资金清算,并于次一工作日将相关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参与人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各结算参与人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资金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我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相关结算参与人划付相关资金。

    三、相关兑付国债、地方政府债已申报入库作为质押券的,本公司直接将其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自兑付清算日开始,在剩余回购质押券足额的情况下,无需参与人申报,本公司返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兑付的质押券本息金额。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