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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暨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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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暨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
    公 告
    2011-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37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

      暨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11)邗商字第0322号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1)扬邗商初字0321-03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为(2011)扬维诉保字0023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轮候冻结信息表。本公司及第一大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债权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轮候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全部30,486,42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27%);本公司债权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向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维扬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重大诉讼及股权司法冻结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诉讼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11)邗商字第0322号应诉通知书,邗江法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诉讼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琼花集团、被告三于在青借款合同一案。

      2010年10月18日、2010年10月19日,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与本公司分别订立金额为5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四份,约定发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琼花集团、于在青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本公司及琼花集团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部分债权银行提起诉讼,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根据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其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和威胁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故向邗江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判令琼花集团、于在青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案诉讼、保全费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诉讼阶段

      尚未开庭。

      4、其他事项

      邗江法院未查封本公司资产,但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30,486,422股股份。

      二、股权轮候冻结情况

      日前,本公司及琼花集团债权银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分别向邗江法院起诉并申请查封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邗江法院受理并作出(2011)扬邗商初字第0321、03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冻结期限为二年。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邗江法院执行并轮候冻结上述股份,冻结日期2011年10月12日,冻结期限2年。

      三、诉前保全情况

      日前,本公司债权银行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维扬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本公司、琼花集团、于在青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等值财产。维扬法院受理并作出案号为(2011)扬维诉保字0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琼花集团、于在青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等值财产。按照该民事裁定书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本公司案件的有关规定,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应于2011年10月26日之前向邗江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维扬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四、上述事项、以前披露诉讼等重大事项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初步核查,截至2011年10月21日,本公司未收到邗江法院受理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起诉等相关材料;邗江法院和维扬法院未查封本公司资产和冻结本公司银行账号;华夏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也未从本公司银行账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目前,本次诉讼和诉前保全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造成重大影响。

      日后,一方面本公司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查封本公司资产、冻结银行账户等,另一方面本公司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处置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偿还其债务,因此,该等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仅靠自身能力难以化解上述风险,本公司将积极寻求他方帮助以顺利化解风险。

      五、其他事项

      2011年10月17日,本公司披露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三家债权银行提起的四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1,058.22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未予以计算,故实际金额将高于11,058.22万元,详见临2011-030号公告)。本公司本次披露的一笔已诉讼的涉及金额为2,000万元(未计利息),故本公司已披露的五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3,058.22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未予以计算,故实际金额将高于13,058.22万元),占本公司201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的50.26%。

      截至2011年10月21日,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法院有重大影响的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或其他债权人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可能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进一步予以核查。

      六、备查文件

      (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邗商字第0322号应诉通知书。

      (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扬邗商初字第0321-03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证券轮候冻结信息表。

      (四)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2011)扬维诉保字第002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38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获悉第一大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与广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达兴业集团”)达成全部30,486,422股股份转让意向,转让价格、转让价款及支付等具体事宜双方进一步商谈。因为股份转让事项仅为初步意向,所以能否继续推进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本公司存在且已披露以下事项:

      1、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受让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对琼花集团的1.05亿元债权及及从权利(包括国信集团、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30,486,421股股份的质押权)。

      2、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债权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本公司、琼花集团债权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公司债权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上述仅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琼花集团除外)涉及的诉讼金额13,058.22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未予以计算,故实际金额将高于13,058.22万元)。

      若广东鸿达兴业集团与琼花集团就股份转让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广东鸿达兴业集团、上述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处置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实现其债权。因此,该事项可能致使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发生重大变化,最终仍会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由于上述股份转让和司法处置股份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1年10月24日起继续停牌,本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