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简称:华锐风电 股票代码:601558 编号:临2011-046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2011年10月12日、2011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关于采购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公告编号:临2011-039、临2011-040、临2011-045)。因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供应的产品在技术、质量方面均未达到合同要求,公司在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暂停接收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发出的不合格货物并暂停支付已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公司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反请求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决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赔偿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00,552.34543万元人民币。公司提出的反请求申请已正式获得受理。
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又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被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8年,公司与原告友好协商,采购原告生产的风力发电机组电控核心部件和软件。自2008年5月开始,公司先后与原告签署了多份采购合同,向原告采购SL1500型号和SL3000型号风力发电机组的电控核心部件和PLC电控软件及PM1000/PM3000变频器软件。
原告以公司未经许可在风力发电机组上复制、安装、使用了非法修改的PLC电控软件和PM3000变频器软件,侵犯了原告享有权利的风力发电机组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的PLC和PM3000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公司持有或在风机上使用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2)判令公司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805,000元;
(3)判令公司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61,000元(包括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1,000元);
(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