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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得登记备案
    2011-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周翀 马婧妤

      ⊙记者 周翀 马婧妤

      

      我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1月25日起正式建立。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此次《规定》发布后,预计其他相关部门也将陆续推出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配套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的管理办法。国资委也将向国资系统和国有控股股东下发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文件。

      “这样的制度安排最终将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内幕信息保密和知情人登记体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规定》在发布前曾征求社会意见,据介绍,相比意见稿,《规定》最终做出的主要修改包括三点: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相关主体的登记要求。即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则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如果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如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相关方,则应按《规定》要求各自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在要求时点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上市公司,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二是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相关行政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三是增加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弹性。除根据监管部门设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事项外,还要求上市公司和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增加内容进行登记等。

      此外,《规定》还根据披露重大事项类型的不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报送提出了不同要求。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且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备忘录和档案一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便交易所有针对性地启动二级市场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