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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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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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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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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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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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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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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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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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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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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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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 8888 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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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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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001(全国),021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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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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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 86 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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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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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888
传真: 86 010 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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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 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0791-86768681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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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7-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136
传真: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 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6335387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姓名:安东
经办律师:吕红、安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7月20日证监许可【2011】1136号文《关于核准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11年11月1日到2011年12月2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对投资者发售。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基金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元) | 认购费率 |
100万以下 | 0.60% |
100万(含)~500万 | 0.40% |
500万(含)~1000万 | 0.20% |
1000万(含)以上 | 1000元∕笔 |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净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举例说明:
投资者认购金额10,000元,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10元,由于募集期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元∕(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元-9,940.36元=59.64元
认购基金份额=(9,940.36元+10元)∕1.00元=9,950.36份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 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
5、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本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本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本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基金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前端)
本基金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元) | 申购费率 |
100万以下 | 0.80% |
100万(含)~500万 | 0.50% |
500万(含)~1,000万 | 0.30% |
1,000万(含)以上 | 1000元∕笔 |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并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1年以下 | 0.10% |
1年(含)~2年以下 | 0.05% |
2年以上(含2年) | 0.00%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申购费用= 10,000- 9,920.63= 79.37元
申购份额 =9,920.63 / 1.056 = 9,394.5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可得到9,394.54份基金份额。
举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每笔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1.056 = 9,468,75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元,则可得到9,468,750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 1.058 = 10,580 元
赎回费用 = 10,580 × 0.10% = 10.58元
赎回金额 = 10,580 -10.58= 10,569.42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69.42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 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本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本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本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本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品种,通过利用其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力争实现在控制基金资产下跌风险和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并可持有由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大类资产配置,把握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同时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挖掘可转换债券及普通债券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在控制基金资产下跌风险和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确定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第二个层次是债券类属资产投资策略,主要是确定基金投资与可转债和普通债的券种和比例;第三个层次是指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管理人一方面采用自上而下宏观分析方法研究宏观经济基本面状况和关注各时期政策面的变化;另一方面采用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方法研究证券市场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和市场风险溢价水平,以此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债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研究把握这些宏观因子对企业盈利、风险预测、通胀预测和利率汇率等重要金融变量的影响,以此来判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自下而上的市场分析则主要通过对证券市场资产结构、投资者结构及风险溢价水平分析,从市场自身规律角度判断各类资产未来走势。
在对宏观经济与市场运行趋势进行综合判断后,确定债券、股票及现金的资金配置比例,考虑到宏观面因子和市场面因子的不断变化,本基金将每季度定期对各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进行调整,当遇到重大市场变动和政策变动时,本基金将及时评估该事件对本基金资产配置的影响以便相应对资产配置策略做出调整,优化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类资产细分为可转债(包含传统可转债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及短期融资券等)。
可转债券种选择上,将可转债的纯债价值、到期收益率、纯债收益率、转换价值、转股溢价率和其正股基本面状况作为其是否纳入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主要考察内容。
普通债券券种的选择上,本基金主要采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分析策略、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策略、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等方法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水平、各债券价格变化及信用债的信用利差进行预测,合理配置,与此同时通过把握跨市场回购交易、息差套利及回购掉期等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
(1)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品种为可转债,故可转债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策略。
可转债是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人具有转股和回售权利的债券,是一种兼具债性和股性的混合证券,具有抵御市场下跌风险,同时可分享股市上涨收益的特点。影响可转债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债性指标(纯债价值、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和股性指标(转换价值、转股溢价率和正股基本面)。本基金在进行可转债投资时将根据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债自身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基本面要素,判断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其价值走向,精选个券,从而获取较高的收益,具体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债的投资策略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
1)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正股基本面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自身的股票研究平台,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可转债正股的未来成长潜力、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基本面因子进行深入分析,精选出未来具有良好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正股,然后通过计算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和转股溢价率等股性指标判断其估值是否合理,如果可转债估值合理,则重点配置该券种,以获得其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当股票市场处于牛市或震荡向上的行情时,可转债的股性突出,因此对可转债的正股基本面、转换价值及转股溢价率的分析将是该阶段的重要策略。
可转债债性分析策略
当股票市场处于熊市或震荡向下的行情时,可转债的正股价格会持续下跌,悲观的市场情绪会导致可转债所含看涨期权的价值严重低估,此时可转债的债性会很明显的体现出来,即可转债的纯债溢价率很低,纯债价值和到期收益率会很高,投资可转债的安全度很高。本基金通过买入纯债溢价率低,纯债价值和到期收率高的可转债,并长期持有,以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
可转债条款投资策略
一般情况下,可转债本身会附加的提前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向下修正股价条款,在一定环境下这些条款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有很大影响。
提前赎回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可转债正股价格连续一段时间高于其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时,可转债发行公司有权按照高于债券面值一定幅度的赎回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该条款是赋予可转债发行方的一个权利。提前赎回的条件往往可以视为可转债的价值最大限度,本基金将会在接近提前赎回条件触发的时候,理性分析可转债正股的基本面状况及未来走势,以选择抛出或转股出售或转股持有。
提前回售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可转债正股价格连续一段时间内低于转股价格一定幅度或者可转债发行方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高于可转债面值一定幅度的价格回售给可转债的发行公司,该条款是赋予可转债持有人的一个权利。本基金将通过对可转债及其正股投资价值的合理分析,以选择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是指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一段时间内正股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转债发行方董事会可发起向下修正转股价的提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而大幅提高可转债的转股价值,从而提升可转债价值,也为该转债未来可能出现较好表现提供支撑,这也有效地降低了正股可能较大幅下跌给转债带来的损失,因此提前对此进行合理的判断将提升组合投资价值。除此之外,当可转债发行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股利等情况时,可转债发行方会对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作出相应调整,本公司可以通过对相关事件及正股基本面的分析,把握可能存在的投资机会。
可转债低风险套利策略
由于可转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股票,故当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既可以获得无风险套利收益,反之,当可转债转股溢价率为正时,亦可买入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以获得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密切关注可转债和正股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在对预期转股收益率有明确判断的情况下,把握套利时机,以增强组合收益。
可转债不同阶段投资策略
可转债与股票类似,包含一级市场的发行阶段和二级市场的存续阶段。本基金将会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买出的决定;同时本基金也会综合运用上述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在不同的存续阶段进行不同二级市场投资操作,在承担预期较小风险的前提下,获取预期较高的投资回报。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一类在上市后债券部分跟权证部分实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品种。
在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方面,本基金如果通过申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得部分权证,本基金将根据对其投资价值的判断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在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纯债部分的信用状况、流动性以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等情况,以及分析可分离转债纯债跟股市之间的相关性,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可分离转债纯债部分的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为组合增强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国债、央票、金融债投资策略
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指标、货币政策指标等金融变量的分析,结合市场资金供求结构的研究,预测未来不同期限债券的利率变化的方向、幅度和时间。
根据预期利率水平的变化,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利率水平上升时,则降低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预期利率水平下降时,则增加组合目标久期,以更多的分享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收益率分析策略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预期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当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及阶梯型策略,以优化组合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的配置,使本基金未来获得较好的收益。
2)信用债投资策略
基于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策略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当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时,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现金流充裕,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便会收窄,反之则不然;其二是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流动性等市场因子的变化趋势,当这些因素导致信用债市场供需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影响到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述因子,预测信用债的市场信用利差水平,以动态调整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基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分析策略主要是通过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分析信用债的信用风险。研究员将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变化对信用级别产生的影响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同时,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挖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券。
3)套利策略
跨市场回购交易的套利操作
适当把握交易所和银行间回购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在银行间通过正回购低价融入资金,然后择机在交易所高价放出,从而在不占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来获取相对低风险的套利收益。
息差套利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该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回购掉期的套利操作
即利用不同期限回购利率的差异,在连续借入短期资金的同时,放出长期限资金,以获取无风险的利差收益。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一般一级市场新股价格较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新股申购是一种预期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平台研究新股公司的基本面,估计其合理价格,判断是否参与其的一级市场申购。在新股申购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通过深入的研究及与股票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充分交流和沟通,确定合理的股票价格区间,参与申购,以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旨在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票市场,并获取一定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对二级市场股票的投资主要按照如下三步进行:
1)充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平台,以其重点关注、长期跟踪并质地优良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本股票池;
2)通过对基本股票池中股票价值和成长性的分析,筛选价值被低估且未来成长潜力大的公司,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3)对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动态监测,即使调整股票组合,以保证所投资股票的质量。
(3)二级市场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4、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与估值状况;
5、在充分权衡固定收益证券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以及流动性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六)投资决策程序
1、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总监基于投资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长期策略分析报告而做的投资建议(资产配置方案),决策批准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部分总体投资计划与投资政策;
2、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略配置,由投资研究部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尤其是研究力量雄厚的国内第三方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通过拜访国家有关部委和著名经济学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由宏观经济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3、由固定收益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分析报告,采用利率预期策略等对未来利率走势作出判断后,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市场间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进行战略性配置;
4、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战术配置,由基金固定收益分析师在战略配置基础上,根据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债券市场未来的行情走势,采用利率免疫化、久期控制等债券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证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
5、基金经理根据固定收益分析师的研究结果,确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的配置计划,构造投资组合方案,并形成具体投资指令后由交易部门实施;
6、所有投资决策过程均由风险控制与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同步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决策委员会与投资管理部门,以用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提出建议。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业绩比较基准
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20%。
天相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际未转股规模帕氏加权计算,反映了沪深两市可转债市场的整体波动趋势。天相转债指数的基期为1999年12月30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只A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首先从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国债券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综上所述,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若将来如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品种,其预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由于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转换债券,故属于债券基金中风险较高的品种。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