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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名流债”2011年付息的公告
    2011-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名流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债券简称:09名流债 债券代码:112012 公告编号:2011-69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名流债”2011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年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2011年付息的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11月1日,付息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为2011年11月2日。凡在2011年11月1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次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1年11月2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2011年11月2日后(含当日)买入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本次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84号文”核准发行。本次债券将于2011年11月3日支付2010年11月3日至2011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利息”)。根据《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文件的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18亿元

      3.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09名流债、112012

      4.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05%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09年11月3日

      9.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11月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情况:公司子公司合法拥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子公司北京浩达天地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公司持有的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43)部分股权依法设定抵押或质押,以担保本次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09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本次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7.05%,每手“09名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0.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账日

      1.债权登记日:2011年11月2日

      2.除息日:2011年11月2日

      3.派息款到账日:2011年11月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11年1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5层

      邮政编码:430071

      咨询电话:027-87838669

      传 真:027-87836606转678

      八、相关机构

      1.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 系 人:孙 健

      电 话:010-59312899

      传 真:010-59312908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联 系 人:车 军

      特此公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