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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1-001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玲珑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银大厦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联席保荐机构”)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或“联席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五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与中银国际证券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联席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宁、彭波、刘华艳、毛德一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机构。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联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联席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