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1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707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分级运作期,丰泽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丰泽A的开放日接受申购赎回,丰泽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对主体信用评级为AA+、AA、AA-级别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资产的80%,相对于普通的主要投资信用债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总体来看,本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低收益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丰泽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予以投资。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泽A份额和丰泽B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3.基金分级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丰泽A: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泽A份额
25.丰泽B:指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丰泽B份额
26.丰泽A的开放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7.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丰泽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日,与丰泽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0.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61.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丰泽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丰泽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虚拟清算: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6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梁静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500 | 50% |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 49% |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50 | 1% |
总 计 | 15,000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同时兼任欧利盛AI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意志银行集团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级经理,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股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副主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陕西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书记、主任、济南稽查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新民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籍:中国。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兼国际商学院院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澳洲注册会计师(FCPA)。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监事会主席,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Andrea Vismara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工作,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黄俞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鹏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券公司工作,1998年12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同上。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伟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副科长。2001年3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社保基金独立稽察员、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戴钢先生,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广东民安证券研究发展部债券研究员。2005年9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分析工作,担任债券风险绩效研究员、信用债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戴钢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普惠基金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鹏华社保基金理财经理、鹏华货币市场基金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理财经理。
黄鑫先生,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7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改革步骤,在现有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基础上,引入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理念,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体系,在北京设立总行,按行政区划建立省级分行,省级以下机构,根据各省不同的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精简的分支机构。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5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10只,其中6只已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304.0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蔡颖
(2)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全国)
网址:www.psbc.com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15 层
联系电话:(010)65882200,(0755)23982200
传真:(010) 65882211,(0755)23982211
联系人:黄亮
经办律师:孔雨泉、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丰泽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丰泽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丰泽A和每份丰泽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丰泽A和丰泽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泽A与丰泽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不高于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将于丰泽A的开放日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与赎回,丰泽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丰泽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丰泽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泽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位,小数点第9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开放日后,根据丰泽A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比大于或小于7:3的情形。
(三)丰泽A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A约定年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1.35。
其中,计算丰泽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丰泽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丰泽A的约定年收益率,丰泽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丰泽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例: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25%,则丰泽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丰泽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5×3.25%=4.39%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丰泽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丰泽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开放日,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丰泽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丰泽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丰泽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个开放日丰泽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丰泽A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日
丰泽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泽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半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8 月1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半年、满1年、满1年半的日期分别为2012 年1 月31 日、2012年7月31日、2013 年1月31 日,以此类推。假设2012 年1 月31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2 年1 月30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2年1 月3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丰泽A的运作”关于开放日计算的相关内容。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丰泽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泽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泽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泽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泽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丰泽A的份额数×丰泽A的折算比例
丰泽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丰泽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丰泽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丰泽A 与丰泽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四)丰泽B的运作
1.丰泽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泽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丰泽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丰泽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丰泽B享有,亏损以丰泽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丰泽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丰泽A和丰泽B的份额总额;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丰泽A的开放日计算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丰泽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丰泽A与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泽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泽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泽B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第T日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Ra为丰泽A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泽A与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满3 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设自丰泽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5亿元,丰泽A、丰泽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 亿份和9 亿份,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A年收益率为4.2%。则丰泽A、丰泽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丰泽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1+4.2%×180/365)=1.02071233元
丰泽B 的基金份额净值=(35-1.02071233×21)/9=1.50722679元
(七)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Ta为自丰泽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为T日丰泽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丰泽B的份额余额, NAVa为第T日丰泽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第T日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a为丰泽A约定年收益率,Y为分级运作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丰泽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无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丰泽A和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VT<Fa×1.00×(1+Ra×Ta/Y)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Fa×1.00×(1+Ra×Ta/Y)≤NVT时,则丰泽A与丰泽B在分级运作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NAVa=1.00×(1+Ra×Ta/Y);
NAVb=(NVT -NAVa×Fa)/Fb;
丰泽A与丰泽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设自丰泽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6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亿元,丰泽A、丰泽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丰泽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泽A 年收益率为4.2%。则丰泽A、丰泽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丰泽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4.2%×60/365) =1.007元
丰泽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31-1.007×21)/9=1.095元
(八)丰泽A和丰泽B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丰泽A和丰泽B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丰泽A和丰泽B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丰泽A和丰泽B份额转换公式为:
丰泽A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A份额数×T日丰泽A基金份额净值/1.000
丰泽B份额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丰泽B份额数×T日丰泽B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1] 1707号文核准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金分级运作期,丰泽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丰泽A的开放日接受申购赎回,丰泽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
丰泽A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丰泽B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投资者可参与丰泽A或丰泽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丰泽A和丰泽B的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丰泽A、丰泽进行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 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其中丰泽A上限21亿份,丰泽B上限9亿份,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丰泽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丰泽A与丰泽B的配售比例不超过7:3的范围内,对丰泽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丰泽A和丰泽B均可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发行,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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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