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财经新闻
  • 4:财经海外
  • 5:公司
  • 6:市场
  • 7:互动
  • 8:书评
  • 9:专 版
  • 10:专 版
  • 11:股市行情
  • 12:市场数据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首批40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启动
  • 海参进入捕捞期
    价格较春季上涨近两成
  • 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将提高
  • 河北证监局
    力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国内最大电子商务物流中心启用
  • 明年水泥企业利润将有保证 今年全年水泥产量约21亿吨
  • 成都前三季出口破150亿美元
  • 8月国际两舱客运量增幅放缓
  • 重型商用车行业逐渐复苏
    四季度销量有望实现正增长
  • 上海增值税试点方案细则待出
  • 央行就预付卡管理征求意见 三类异常行为需实名购卡
  • 重庆证监局将举行
    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  
    2011年10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3版:财经新闻 上一版  下一版
     
     
     
       | 3版:财经新闻
    首批40个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启动
    海参进入捕捞期
    价格较春季上涨近两成
    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将提高
    河北证监局
    力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国内最大电子商务物流中心启用
    明年水泥企业利润将有保证 今年全年水泥产量约21亿吨
    成都前三季出口破150亿美元
    8月国际两舱客运量增幅放缓
    重型商用车行业逐渐复苏
    四季度销量有望实现正增长
    上海增值税试点方案细则待出
    央行就预付卡管理征求意见 三类异常行为需实名购卡
    重庆证监局将举行
    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央行就预付卡管理征求意见 三类异常行为需实名购卡
    2011-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阮奇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阮奇

      

      28日,央行向社会公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指出除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以外,当购卡人存在三类异常行为时,发卡机构也应要求其使用实名。

      具体来看,需要使用实名的购卡人是故意化整为零、拆分购卡金额的;一天内购买接近1万元数额的不记名预付卡超过3次(含)的;发卡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购卡人故意逃避购卡实名制的其他行为的。

      央行在《办法》中明确,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其中,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个人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代理办卡每次不得超过5张(含),每天不得超过2次(含)。

      同时,发卡机构须建立自身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发行网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预付卡发行销售业务。

      《办法》还首次明确了预付卡的代售问题。央行指出,对于资金限额100元(含)以内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可委托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网点渠道代理销售预付卡,但发卡机构应通过要求销售合作机构缴纳保证金等方式控制风险。购卡人购买资金限额100元(含)以下的预付卡达到本办法购卡实名制要求条件的,发卡机构应要求销售合作机构比照购卡实名制的规定售卡。发卡机构应承担未履行购卡实名制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