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国浩审字[2011]703A220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其他重要事项4、其他项所述,方大炭素公司因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目前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作出判决。方大炭素公司在征求律师的意见后,认为本期该事项已发生一定变化,据此本期增加计提预计负债8,000万元,由于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上述事项的结果在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合同纠纷诉讼没有最终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综合考虑风险的基础上,再次补提了预计负债8,000万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发表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是恰当的。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编制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时,根据律师的意见对上述未决诉讼事项进行了恰当的估计,合理补提了由此可能形成的损失。由于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上述事项的结果在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监事会认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发表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时也希望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做好与上述诉讼事项相关的事宜。
公司负责人姓名 | 何忠华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邱宗元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张子荣 |
公司负责人何忠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宗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子荣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6,942,694,753.94 | 6,264,952,674.01 | 10.82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3,395,282,557.65 | 2,869,444,507.37 | 18.3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65 | 2.24 | 18.30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74,767,834.04 | 不适用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0585 | 不适用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39,504,193.84 | 526,246,964.29 | 12.68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91 | 0.4114 | 12.7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609 | 0.4556 | 74.1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91 | 0.4114 | 12.7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19 | 16.80 | 减少0.41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19 | 18.6 | 增加1.8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3,432,523.80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6,696,949.97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4,400.00 |
债务重组损益 | 1,003,353.99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80,000,000.00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13,819,074.44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6,532.69 |
对外捐赠 | -2,234,000.00 |
所得税影响额 | -10,813,159.32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811,559.64 |
合计 | -56,514,032.95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156,192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662,268,440 | |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10,663,582 |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鸿道3期 | 4,245,526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99,836 | |
周桐宇 | 3,720,200 | |
中国银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472,626 | |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 |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2,518,769 |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新245号 | 2,450,281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328,000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年初减少是因为销售回款大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应收票据增加;同时本期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活动减少货币资金1.84亿,因筹资活动减少货币资金1.87亿。
(2)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年初增加是因为股票投资增加。
(3)应收票据较年初增加是因为销售回款大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而使应收票据增加。
(4)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是由于开拓了部分新客户,货款回收期较长,截止期末有部分货款未回收。
(5)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是因为大宗原材料需款到供应商才能发货,同时本期产量增加使预付账款增加。
(6)长期股权投资较年初增加是由于对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增资。
(7)预收款项较年初增加由于本期预收货款增加。
(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年初减少是由于本期偿还了到期借款。
(9)其他流动负债较年初减少是因为本期偿还短期融资款5亿元。
(10)营业收入较上年1-9月增加是因为炭素制品及铁矿粉的销售数量有较大增长,同时价格有一定涨幅,使营业收入增长。
(11)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1-9月增加是由于本期营业收入及应交税费上升所致。
(12)销售费用较上年1-9月增加是由于随着本期营业收入的增加,运输费、港杂费及包装费等上升所致。
(13)管理费用较上年1-9月增加是因为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等增加所致。
(14)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1-9月增加是因为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5)营业外支出较上年1-9月增加是由于因担保诉讼计提的预计损失。
(16)所得税费用较上年1-9月增加是由于随着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当期所得税费用大幅增加所致。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能热电")于2004年8月27日、2004年12月1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以下简称"陕县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人民币20,000.00万元,本公司与陕县农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惠能热电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惠能热电、陕县热电厂共同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本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方大")于2009年11月12日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公司2004年董事会决议、第三届第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中对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和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无效。本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收到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为惠能热电两亿元贷款担保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据此,辽宁方大诉请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本公司与农行陕县支行签署的(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08001号与(410503111)农银保字(2004)第12001号保证合同无效。2010年6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以(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保证合同无效。
与此同时,陕县农行诉请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7月13日,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惠能热电自陕县农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同时,陕县农行不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1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兰法民二终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之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0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民立他字第43号函,分别以(2010)红民二初字第128号、(2010)三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分别撤销了(2010)红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2010)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移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于2011年6月22日和2011年7月20日两次开庭审理,截止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之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本公司在征求律师的意见后,认为本期该事项已发生一定变化,本着谨慎性的原则,本期增加计提预计负债8,000万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诺自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在方大炭素拥有权益的股份,控股股东严格履行了承诺。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662,268,440 股,已于2011年5月16日上市流通。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报告期,公司没有进行现金分红。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忠华
2011年10月28日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11—38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注销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炭素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议案
兰州炭素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炭进出口”)成立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注册资本1269.84万元,注册地址为甘肃省红古区海石湾7号街坊,本公司持有其60%股份。兰炭进出口公司主要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截止2011年9月30 日,兰炭进出口公司总资产为 336.17万元,净资产为-1383.63万元,2011年度1-9月累计亏损105.93万元。
近年来,兰炭进出口公司经营业务已基本停滞,经兰炭进出口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协商,拟将兰炭进出口公司清算注销。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聘任和解聘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由于工作变动,朱存成先生、许克春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聘任王万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后附简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28日
简历
王万平,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大学学历,工程师。历任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检测中心主任、炭新公司经理。
审 计 报 告
国浩审字[2011]703A220号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1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1年1-9月份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方大炭素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
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
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方大炭素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方大炭素公司2011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1-9月份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其他重要事项4、其他项所述,方大炭素公司因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目前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作出判决。方大炭素公司在征求律师的意见后,认为本期该事项已发生一定变化,据此本期增加计提预计负债8,000.00万元,由于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上述事项的结果在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志文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宫岩 |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
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国浩审字[2011]703A220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其他重要事项4、其他项所述,方大炭素公司因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目前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作出判决。方大炭素公司在征求律师的意见后,认为本期该事项已发生一定变化,据此本期增加计提预计负债8,000万元,由于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上述事项的结果在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合同纠纷诉讼没有最终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综合考虑风险的基础上,再次补提了预计负债8,000万元,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发表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是恰当的。
特此说明。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0月28日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国浩审字[2011]703A220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其他重要事项4、其他项所述,方大炭素公司因为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目前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尚未作出判决。方大炭素公司在征求律师的意见后,认为本期该事项已发生一定变化,据此本期增加计提预计负债8,000万元,由于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上述事项的结果在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编制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时,根据律师的意见对上述未决诉讼事项进行了恰当的估计,合理补提了由此可能形成的损失。由于法院尚未最终判决,上述事项的结果在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监事会认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发表了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时也希望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做好与上述诉讼事项相关的事宜。
特此说明。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