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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11-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39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10月24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同时披露了《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临2011-038号)。因第一大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30,486,422股股份转让给广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及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处置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实现其债权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股票自2011年10月24日起继续停牌。

      继续停牌期间,广东鸿达兴业集团与琼花集团就股份转让价格、转让价款及支付等具体事项进行商谈。截止2011年10月28日,双方就股份转让事项未能签署正式协议,仍需进一步沟通。但若股份转让事项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并签署正式协议,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债权银行将可能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处置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实现其债权,最终仍会导致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由于上述股份转让和司法处置股份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经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1年10月31日起继续停牌。停牌期间,本公司将将充分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上述股份转让或司法处置股份等事项确定后,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11-040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11)扬邗商初字第0332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司债权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1、诉讼基本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案号为(2011)扬邗商初字第0332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邗江法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诉讼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被告三于在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12月2日,本公司为偿还原告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款向原告贷款350万元(另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仍垫付票款426,045.08元),年利率7.254%,按季结息,逾期借款罚息按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琼花集团、于在青为上述贷款及垫付汇票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无法支付贷款本金、垫付汇票款及其利息,琼花集团、于在青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先向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维扬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情况见2011年10月24日披露的临2011-037号公告),后向邗江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926,045.08元,利息暂算至2011年9月21日为1,417,157.24元,共计人民币5,343,202.32元。2011年9月22日后继续按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2)判令本公司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7,782元。

      (3)判令琼花集团、于在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诉讼阶段

      2011年11月24日开庭。

      4、其他事项

      邗江法院未查封本公司资产,也未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二、上述事项、以前披露诉讼等重大事项影响及应对措施

      经初步核查,截至2011年10月28日,邗江法院和维扬法院未查封本公司资产和冻结本公司银行账号;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等其他债权银行也未从本公司银行账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目前,本次诉讼及以前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造成重大影响。

      日后,一方面本公司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查封本公司资产、冻结银行账户等,另一方面本公司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处置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偿还其债务,因此,该等事项对本公司的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仅靠自身能力难以化解上述风险,本公司将积极寻求他方帮助以顺利化解风险。

      三、其他事项

      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0月24日,本公司已披露的五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3,058.22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未予以计算)。本公司本次披露的一笔诉讼涉及金额为543.10万元(未计罚息),故本公司目前六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3,601.32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罚息未予以计算,故实际金额高于13,601.32万元)占本公司201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的52.35%。

      截至2011年10月28日,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未收到法院有重大影响的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扬邗商初字第0332号应诉通知书。

      (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1)扬邗商初字第0332号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