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公司·融资
  • 11:上证零距离
  • 12:特别报道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导读
  •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 今日停牌公告
  • 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 关于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会员名称变更的公告
  •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光伏玻璃二期项目进展公告
  •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 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 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  
    2011年11月1日   按日期查找
    B1版:披 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版:披 露
    信息披露导读
    关于支付2010年记账式附息(十二期)国债
    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今日停牌公告
    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关于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会员名称变更的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光伏玻璃二期项目进展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关于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2011-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1-071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示:

      2010年10月27日,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人”或“乙方”)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工程中标公告》,公司中标“廊坊市新世纪公园项目一标段工程”,中标价为:以财政投资评估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基础下浮10%,总工期:206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2011年3月24日,公司与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签订廊坊市新世纪公园项目一标段建设施工工程合同。该合同中没明确载明合同总价。

      2011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廊坊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廊坊市新世纪公园项目一标段工程”施工的《合同补充协议》,对之前签订合同进行补充,对合同总价进行了明确,对合同竣工日期亦由2011年5月25日顺延至2012年9月30日。

      一、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廊坊市新世纪公园项目一标段

      (二)工程地点:北凤道以北、祥云道以南、裕华路以西、永兴路以东

      (三)工程内容:道路、景观、园林等

      (四)工程承包内容:新世纪公园一标段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内容

      (五)合同价款:56,250,595.19元,为合同暂估总价,不作为合同最终结算依据。

      (六)合同工期:经发包人决定,原合同工期从2010年10月31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5月25日竣工,延期至2012年9月30日竣工。施工中遇不可预见因素,工期顺延。

      (七)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

      (八)进度款支付:以月为单位。乙方进场后首付工程总暂估价的30%为预付款,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累计支付乙方总价40%的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评审中心出具最终审核意见书后付至95%,余款5%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廊坊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一步确认的工程量和价格据实调整拨付进度款。

      (九)结算的程序和时限:由施工单位整理竣工结算报甲方,由甲方审核后报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最终工程决算价款以财政评审中心审定金额为基础下浮10%。

      (十)质量保证金:扣除暂列金额(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暂列金额是发包人用于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风险以外的费用、零星工作的费用等。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应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将按该比例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壹年后的28天内返还。

      (十一)质量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十二)合同解除约定: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

      (2)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

      (3)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5)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

      (6)承包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7)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或履行合同期间参与欺诈行为的。

      (8)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9)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3.2款(如果发包人依据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留下的承包人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4、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非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了84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140天的。

      (3)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支付的。

      (5)发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

      (6)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

      (7)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二、合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廊坊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1月16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31000000013095;注册资本:柒拾叁亿贰仟壹佰壹拾玖万贰仟柒佰元;法定代表人:李东;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廊坊市新世纪公园项目一标段工程合同总金额占公司20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5.67%。合同预计在2011年11月开工。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公司绿化工程业务收入确认原则,该工程2011年度预计可以确认收入为合同暂估总价的10%-15%,其他收入确认在2012年度。

      合同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可能面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1、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1年5月4日开市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如果公司2011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自2011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被暂停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合同履行的其他风险

      1、合同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对公司的资金面构成一定压力。

      2、根据解除合同条款规定,可能因出现合同解除条款而造成合同解除风险。

      3、201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的《调查通知书》(监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0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绿大地立案调查,目前稽查尚未有结果出来。

      4、2010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的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4,325.7985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3%)于201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5、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接受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在进行。

      6、公司于2011 年3 月17 日晚公司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 月17 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7、2011年8月17日,本公司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并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传票》,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于2011年9月6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公司及五名被告人接受公开审理,经法定庭审程序后,案件审理进入合议庭,择日宣判。

      8、2011年9月4日,公司收到嵊州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嵊州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周永华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011年10月10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目前公司已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案件暂不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待定。

      9、2011年10月2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公司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4,000万元-4,500万元。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备查文件:《廊坊市新世纪公园项目一标段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补充协议》。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1-072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的

      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1年5月4日开市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近期,董事会督促公司落实相应的措施力争消除上述不利因素,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制度完善

      1、组织专家团队,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梳理。对已制定的《二十四项业务内部控制规范》进行进一步优化,实施优化后的、符合行业规律和公司实际情况的《二十四项业务内部控制规范》。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落实情况自查表》,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就自查中发现的不足和有待改进之处制订了相关整改计划,并明确了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目前相关整改工作正在进行。

      3、不断规范财务管理,强化财务预算、控制和成本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程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1、加强工程预算管理,对各阶段预算进行严格把控,使各类预算满足工程项目施工的需要。

      2、通过财务部和工程部核对账目的机制,不断规范工程核算流程,使工程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依据更加充分。

      三、苗木存货的盘存

      为了解公司苗木资产的现状,核实苗木资产的账面金额,公司目前正对苗木存货进行盘存。

      四、北京基地温室资产的盘活

      根据已形成的规划调整方案,公司已配备相应人员对北京基地温室资产进行盘活,但由于目前公司资金困难,收效不大,截至九月底仍未实现盈利。

      五、案情进展情况

      2011年8月17日,本公司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并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传票》,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于2011年9月6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公司及五名被告人接受公开审理,经法定庭审程序后,案件审理进入合议庭,择日宣判。

      六、风险提示:

      (一)公司可能面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1、鉴于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11年5月4日开市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如果公司2011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自2011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被暂停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搞好维稳工作、健康规范发展的指示精神,艰苦细致地开展各项工作。截止目前,公司员工队伍稳定,苗木生产正常,但资金状况十分紧张,对工程业务的顺利开展带来较大困难。

      2、201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总队的《调查通知书》(监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0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绿大地立案调查,目前稽查尚未有结果出来。

      3、2010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何学葵的通知,其持有的绿大地4,325.7985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3%)于2010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4、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收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未披露重要信息接受调查。

      5、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晚接云南省公安机关通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当地检察机关批准,于2011年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6、2011年5月31日,公司获悉控股股东何学葵持有公司股份43,257,985股于2011年5月20日、2011年5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轮侯冻结,轮侯期限为24个月。

      7、2011年9月4日,公司收到嵊州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嵊州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周永华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011年10月10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目前公司已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案件暂不开庭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待定。

      8、2011年10月2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公司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亏损4,000万元-4,500万元。

      9、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已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