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1-011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天能运通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运通”)增资32,200万元人民币。(详细公告请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天能运通于2011年10月31日完成了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32,700万元人民币。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注 册 号:110102008883996
名 称:北京天能运通晶体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姓名:冯焕培
注 册 资 本:32,700万元人民币
实 收 资 本:32,700万元人民币
公 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 营 范 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硅晶体材料。一般经营项目:硅晶体材料的技术开发;销售硅晶体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成 立 日 期:2005年9月6日
经 营 期 限:自2005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11-01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对全资子公司北京天能运通晶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运通”)增资32,200万元,其中193,108,380.00元来源于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为规范天能运通从母公司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京运通”)获得的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母公司京运通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天能运通与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行: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账 号:5020111000922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天能运通已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天能运通母公司京运通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经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天能运通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天能运通母公司京运通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天能运通从母公司京运通获得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天能运通母公司京运通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天能运通从母公司京运通获得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天能运通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天能运通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天能运通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广超、唐亮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天能运通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天能运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天能运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天能运通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天能运通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母公司京运通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天能运通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天能运通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天能运通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天能运通、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0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