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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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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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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B11版)

      (上接B9版)

      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团队、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该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团队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稽核监督团队组织各业务团队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咨询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赵树林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001A 1001B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联系人:胡天彤

      客服电话:284555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六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咨询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2、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代销机构见《发售公告》。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中心15,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号洲际中心15,16层

      负责人:董冬冬

      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99

      联系人:董冬冬

      经办律师:董冬冬、耿海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

      一、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均将按照7∶3的比例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场外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存续,在封闭期内,如符合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上市交易。基金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在交易所市场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跨系统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进入折算期,折算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折算规则,将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A类份额或者B类份额,而是持有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份额、B类份额折算后形成的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A类份额、B类份额折算后形成的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在A类份额与B类份额折算完成后,将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存续期自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日开始,其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在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权益分配规则

      1、持有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时享有份额折算优先权,即有权在基金资产净值范围内,优先按照A类份额本金和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述优先权仅限于基金资产净值范围内,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如基金资产净值小于A类份额本金和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时,A类份额将按照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不足部分将不再予以弥补。在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应得收益可能无法兑现,A类份额的本金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2、持有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时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即有权在基金资产净值范围内,按照基金资产净值扣除A类份额本金和A类份额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后的剩余资产价值,折算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在扣除A类份额本金和A类份额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B类份额享有,亏损以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B类份额承担,超出B类份额资产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A类份额承担。因此,在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应得收益可能无法兑现,A类份额的本金也存在亏损的风险。B类份额存在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三、约定目标收益率

      1、约定目标收益率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定并公告的每份A类份额在封闭期内的年目标收益率。

      2、本基金封闭期的约定目标收益率为年收益率

      约定目标收益率=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25%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单位为百分数)。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约定目标收益率在封闭期内保持不变。

      3、约定目标收益率为单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即,

      1、 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数量的合计

      2、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折算后发行在外的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和B类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A类份额及B类份额权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截止日分别计算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并按各自的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日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b为封闭期截止日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Ra为约定目标收益率

      则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1+ Ra×3)×0.70时,则在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a =1+3×Ra

      NAVb=(NAV-0.70×NAVa)/0.30;

      2、当NAV≤(1+ Ra×3)×0.70时,则在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a=NAV /0.70

      NAVb=0

      在封闭期截止日计算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六、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A类份额及B类份额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估值日(T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份额参考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假设:

      T日为估值日

      NAV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

      NAVa为T日A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Ra为约定目标收益率

      Tc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

      Tt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封闭期截止日所包含的实际总天数

      则T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1+ Ra×3×Tc/Tt)×0.70时,则T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NAVa=1+3×Ra×Tc/Tt

      NAVb=(NAV-0.70×NAVa)/0.30;

      2、当NAV≤(1+ Ra×3×Tc/Tt)×0.70时,则T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

      NAVa=NAV/0.70

      NAVb=0

      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于场外、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均将按照7∶3 的比例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B类份额的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赎回业务后可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场外赎回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的方式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开放赎回业务后可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申请场内赎回或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在场外代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按舍尾方式保留到整数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万份,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32 元。则: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32/1.00=100.32份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32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为100份,其余0.32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100,100份。

      即投资者认购获得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00,000+100=100,100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按舍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0.32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32)/ 1.00 = 100,100.32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万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00,100.32份。

      3、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则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70

      B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 A类份额认购份额

      其中,A类份额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88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A类份额认购份额=10,000.88×0.70=7,000.62份

      B类份额认购份额=10,000.88-7,000.62=3,000.26份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