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08 股票简称:马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1-026
债券代码:126001 债券简称:06马钢债
债券代码:122089 债券简称:11马钢01
债券代码:122090 债券简称:11马钢0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06马钢债” 兑付、兑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最后交易日为2011 年11 月9日,自2011 年11月10日起将停止交易
2、到期日:2011 年11 月13日
3、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2011 年11 月9日
4、本次兑息,按票面金额从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12日止计算年度利息,票面年利率1.40%
5、每手“06马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4元(含税)
6、兑付本息金额:101.4 元/张(利息含税)
7、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2011 年11 月14 日
8、摘牌日:2011 年11月14 日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证监发行字111号文核准,于2006年11月13日公开发行了人民币550,000万元(55,00万张)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6年11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06马钢债”,债券代码为“126001”。“06马钢债”将于2011 年11 月13日到期,根据《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06马钢债”将在到期日之后的5 个交易日内,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偿还所有到期的债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06马钢债
2、债券代码:126001
3、发行总额:人民币55亿元
4、债券期限:5年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1.40%
6、起息日:债券发行日,即2006年11月13日
7、付息日:每年的11月13日(节假日顺延)
8、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1年11月14日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兑付、兑息方案
1、本次兑付的本金: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55亿元。
2、本次兑付的利息:按照公司2006年11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每张“06马钢债”面值100 元,票面年利率为1.40%,利息每年兑付一次。本次支付2010年11月13日至2011年11月12日年度利息,即每手“06马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14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11.2元)。
三、兑付、兑息安排
1、债券到期日为2011 年11月13 日
2、债券最后交易日为2011 年11月9日,自2011 年11月10日起将停止交易
3、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为2011 年11月9日
4、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2011 年11月14日
5、债券摘牌日:2011 年11月14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兑息的对象为:截至2011 年11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6 马钢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根据《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在兑付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6 马钢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债券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
2、本公司将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6 马钢债”的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于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其本金和当期应计利息款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六、兑付、兑息其他相关事宜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06 马钢债”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1 年11月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06 马钢债”的QFII,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收款人户名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银行账号为1306020409022100424,收款银行为工商银行马鞍山市马钢支行,银行地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路1699号,用途请填写“06马钢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确认。
(2)请上述QFII 在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06马钢债” 兑付兑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九华西路8号
联系人:何红云 王玮 徐亚彦 李伟
联系电话:0555-2888158 2875251
传真:0555-2887284
邮政编码:243003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1568号23楼
联系人:朱烨辛
电话:021-6876 5825
传真:021-6876 6853
邮政编码:20012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1 月1日
附件:
“06马钢债” 兑付兑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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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兑付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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